您的位置: 首页 >> 新华资料
欢迎访问新华网 新华网 全球新闻网

人权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来源:中国人权网  
 
   人权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是我国人权观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中国,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也是义务的主体。中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因此,宪法在规定公民各项权利的同时,也相应地规定了公民的义务。宪法规定的公民义务主要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公共道德的义务,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等。对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必须忠实履行。

    马克思指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37页)没有义务的权利只能是特权,没有权利的义务只能是奴役。只有权利和义务的不可分离的结合,才是真正的人权。我们认为,个人人权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有限制的。它的限制标准就是对他人和社会的责任与义务。人的尊严和权利是什么?自我与他人如何定位?权利与义务是什么关系?在这一系列根本问题上,我们同西方有不同的理解。美国著名宪法学家路易斯·亨金也看到这一点:“中国的权利在概念、范围、内容和实质意义上都不同于美国的权利。美国从个人出发,个人是社会的中心,并以个人幸福作为社会的目的。中国则从社会和集体出发,关注的是普遍(而非个人)的幸福。”(沈宗灵、黄楠森:《西方人权学说》(下)第620页,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西方文化的价值观的核心是个人主义,其人权观典型地反映了这一价值观。这种个人主义人权观只讲权利,不讲义务,导致了社会的不公正和堕落。现在越来越多的西方有识之士批评个人主义的人权观,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结合。

    马克思说:“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82页)我们强调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不仅仅是对个人权利的限制,也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证个人权利的实现。

  打印本稿 推荐给朋友:
       

版权所有:新华网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制作单位:新华社网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