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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
来源:中国人权网  
 

    国际劳工组织第100号公约,简称《同酬公约)(EQUAL REMUNERATION CONVENTION)。1951年6月29日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第三十四届会议通过。1953年5月23日生效。截至1997年1月1日,缔约国为126个。男女平等是联合国始终坚持的原则。《联合国宪章》宣布各会员国决心重申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为保障男女平等的权利,尤其是保证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国际劳工组织大会通过了这个公约。公约规定了男女工人同工同酬的基本原则。

    公约共14条。公约首先对“男女工人同工同酬”作了界定。“男女工人同工同酬”是指报酬率的订定,不得有性别上的歧视(第1条)。公约规定,每一成员都应保证男女工人同工同酬的原则对一切工人适用。同工同酬原则可以通过下列方法实施:国家的法律或规章;依法设立或在法律上得到承认的工资决定机构;雇主与工人间的集体协议;这三种方法的混合(第2条)。公约指出,在行动有助于实施公约规定的情况下,应采取措施去促进在实际工作的基础上对各种职位作客观评价;评价的方法可由负责决定报酬率的当局决定;工人间报酬率的差异,如果是基于客观评价所确定的实际工作的差异,而与性别无关,则不应视为违反男女工人同工同酬的原则(第3条)。公约强调,每一成员应斟酌情形与有关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合作,以实施公约的规定(第4条)。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应于它认为必要时,向大会提出关于公约实施情况的报告(第12条)。

    中国于1990年9月7日批准《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同年11月2日该公约对中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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