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

自1995年代顿协议签署以来,波黑民族关系渐趋缓和,政局逐步稳定。
【宪法】
1995年11月,波黑根据代顿协议制定宪法。宪法规定:波黑正式名称为“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波什尼亚克族、塞尔维亚族和克罗地亚族3个民族为主体民族;波黑由波黑联邦和塞族共和国2个实体组成;波黑设3人主席团,由三个主体民族代表各1人组成,主席团成员分别由2个实体直接选举产生。
【议 会】 由代表院和民族院组成,任期4年。代表院由三个民族的42名代表组成,其中28名来自波黑联邦(包括波黑社会民主党8名,民主行动党7名,争取波黑美好未来联盟4名等),14名来自塞族共和国(包括波黑塞族独立社民人士联盟8名,塞族民主党4名等)。代表院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分属三族,主席一职由波黑三族轮流担任,主席、副主席每8个月轮换一次。代表院议员按比例制产生。
民族院设15个席位,由波黑联邦的10名代表和波黑塞族共和国的5名代表组成。民族院议员是由波黑联邦议会民族院和塞族共和国人民议会根据主体民族比例和大选结果推选产生。主席、副主席轮值方式与代表院相同。
【政府】 波黑政府称部长会议,由部长会议主席和部长组成,任期4年。部长会议主席由主席团任命,经议会代表院批准。部长由部长会议主席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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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构】 根据波黑宪法,波黑设宪法法院。宪法法院是裁决两实体之间以及两实体内部各机构间纠纷的唯一法律授权机构,其决定是终审决定。宪法法院由9名法官组成,任期5年,其中4人由波黑联邦代表院选出,2人由塞族共和国议会选出,其余3人由欧洲人权法院院长推选,但不能是波黑或波黑邻国公民。两实体分设波黑联邦最高法院和塞族共和国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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