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A
实体保护水准的规范
在使用、贮存和运输附表所列的核材料时,由政府主管当局加以保证的商定的实体保护水准至少包括以下保护特性:
1、第三类
(a)在入口受到控制的地区使用和贮存。
(b)运输时采取特别预防措施,包括在发货人、收货人和运货人之间预先作好安排,以及在分别服从供应国和接受国的管辖和规章的实体之间预先达成协议,如属国际运输,要规定转移运输责任的时间、地点和程序。
2、第二类
(a)在入口受到控制的受保护的地区使用和贮存。即该地区有警卫或电子装置进行不断的监视,周围设有受到适当控制的有限数量入口的实体屏障或为具有同等实体保护水准的任何地区。
(b)运输时采取特别预防措施,包括在发货人、收货人和运货人之间预先作好安排,以及在分别服从供应国和接受国管辖和规章的实体之间预先达成协议。如属国际运输,要规定转移运输责任的时间、地点和程序。
3、第一类
本类中的核材料应受到下列防止擅自使用的高度可靠的系统的保护。
(a)在受到高度保护的地区使用和贮存,即该地区除符合上述第二类受保护地区的规定外,该地区仅限于经审查可靠的人员进入,并处于与主管应急部门保持密切联系的警卫的监视之下。在这方面采取特别措施,目的在于发现和防止任何袭击,擅自进入或搬迁有关核材料。
(b)运输时除采取上述运输第二类、第三类核材料的特别预防措施外,还必须有护卫队的不断监视,并确保与主管应急部门保持密切联系。
核材料分类表
核材料 形式 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1、钚a 未辐照b 2公斤和2公斤以上 少于2公斤但多于500克 500克少于500克c
2、铀-235 未辐照b: 5公斤和5公斤以上 少于5公斤但多于1公斤 1公斤和少于1公斤c
含铀-235
20% -
10公斤和多于10公斤 少于10公斤c
和20%以上的浓缩铀
含铀-235
10% - -
但低于20%的浓缩铀
含铀-235
高于天然量
- - 10公斤和多于10公斤
但低于10%的浓缩铀d
3、铀-233 未辐照b 2公斤和2公斤以上 少于2公斤但多于500克 500克和少于500克
4、辐照过的燃料
贫化铀或天然铀,
钍或低浓缩燃料(裂变
物质含量少于10%)e、f
说 明
a、不应包括同位素钚-238浓度超过80%的钚。
b、未经反应堆辐照的核材料,或虽经反应堆辐照但无防护情况下在距离一米处辐射水平每小时等于或低于100拉德的核材料。
c、低于有效放射量的应除外。
d、天然铀、贫化铀、钍以及不属于第三类数量的含量低于10%的浓缩铀,应根据慎重管理的惯例予以保护。
e、虽然这种保护水准是可取的,但缔约一方仍可根据对具体情况的评价,确定另一种实体保护类别。
f、辐射前根据其原有裂变物质的含量划为第一类或第二类的其它燃料,当无防护情况下在距离一米处燃料的辐射水平每小时超过100拉德,可划入低一个序号的类别。
附件B
A部分
1、核反应堆:指能保持可控制的自持链式裂变反应运行的核反应堆,但零功效反应堆除外。后者指的是设计的钚最大年生产量不超过100克的反应堆。
不打算将那些按常理有能力修改成为每年生产钚超过100克的反应堆除外。旨在高功率水平上持续运行的反应堆,不管它们生产钚的能力如何,都不被认为是零功率反应堆。
2、反应堆压力容器:指专门设计或准备用于容纳上述第1段规定的核反应堆的堆芯并承受一次回路冷却剂运行压力,作为完整单元,或为此作为车间制造的主要部件的金属容器。
3、堆内结构。
4、反应堆燃料装卸机械:指专门设计或准备用于插入或移出上述第1段规定的核反应堆中的燃料,能够不停堆作业或者采取高级定位和对中技术对那些不便宜直接观察或接近的燃料进行复杂的停堆加料操作的操作设备。
5、反应堆控制棒:指专门设计或准备用于控制上述第1段规定的核反应堆中的反应率的棒。
6、反应堆压力管:指专门设计或准备用于容纳上面第1段规定的核反应堆中的燃料元件和一次回路冷却剂,运行压力超过50大气压的管子。
7、锆管:指专门设计或准备用于上述第1段规定的核反应堆中的钅合
锆重量比低于1:500的锆金属的锆合金的管件或管件装配。
B部分
8、氘和重水:指用于上述第1段规定的核反应堆的氘和氘对氢之比超过1:5000的 氘的任何化合物。
9、核纯石墨:指硼当量低于百万分之五且密度大于每立方厘米1.5克纯度级的石墨。
会谈纪要
关于今天签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以下简称本协定〕,签字人将下列谅解记录在案:
1、关于本协定第二条(c)段,双方确认供应方缔约国应在核材料、材料、设备和设施的每一次转让装货前,书面通知接受方缔约国。
2、关于本协定第三条(g)段预想的合作,双方确认,在任何情况下,关于浓缩、后处理及重水生产的技术领域的合作和设备及设施的转让,或钚的转让必须缔约双方另行安排。
3、关于本协定第四条第3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当它成为接受方缔约国时,在它自愿提交的基础上,将尽快地同机构缔结有关协定,对按照本协定接受的核材料、材料、设备和设施以及作为副产品回收或生产的特殊裂变材料,实施机构的安全保障。
4、缔约双方确认,保持本协定第四条第3段规定的安全保障是按照本协定第二条(c)段规定进行合作的一个条件。如果本协定第四条第3段提及的安全保障在缔约任何一方管辖范围内未由机构实施时,在缔约任何一方要求下,缔约双方应即时相互磋商,并作出相互可以接受的将确保本协定第四条第2段规定得以履行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