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正部长级)、副院长。
1954年2月生,江西省修水县人,1972年1月入党,1977年12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
1974年至1977年在江西师范大学外语系学习。1980年至1983年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院学习,获法学硕士学位。1977年至1980年在江西师大外语系任助教、年级主任、系团总支书记。1983年至1988年在中共江西省委政法委工作,任调研室副主任。1988年至1996年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先后任刑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1997年至1998年在中共江西省纪委工作,任常委、副书记。1998年10月任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同年12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大法官。2006年11月,任上海市委委员、常委,上海市纪委书记。2007年5月,当选中共上海市委委员、常委,上海市纪委书记。2008年4月,任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正部长级)。同年4月24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被任命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2008年5月被任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大法官。
2002年11月,在党的十六大上当选为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委。2007年10月,在党的十七大上当选为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兼任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家法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教授。编写有关死刑、刑诉法修改、民事强制执行、审判监督等论著、文集及法律工具书十余部,其中1992年出版的《死刑制度比较研究》为我国研究死刑问题的第一本专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