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下午,省纪委通报了对原省委委员、襄樊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孙楚寅违纪违法案件和原武汉市副市长李涛严重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
据通报,1991年5月至2002年10月,孙楚寅在担任襄樊市委副书记、书记,市政协主席、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人民币、美元、港币共计折合人民币102.8万余元;非法占有人民币2万元;收受礼金人民币、美元、港币共计折合人民币22.54万元;另对其折合人民币211.7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李涛在武汉市政府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10万元;收受礼金人民币8万元、美元4000元。经省纪委常委会研究,省委常委会决定,给予孙楚寅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开除党籍处分已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讨论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孙楚寅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在查处孙楚寅案件过程中,省纪委及襄樊市纪委对涉案的有关党员干部,视其情况进行了调查处理。鉴于李涛在接受组织调查期间,能够如实交待问题,认错态度较好,省纪委常委会讨论,并经省委常委会批准,给予李涛开除党籍处分。省监察厅厅长办公会讨论,并经省长办公会批准,给予李涛撤销副市长职务处分。武汉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决定,撤销李涛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并罢免其市人大代表职务。
通报要求,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一定要切实引以为戒。要认真学习和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参加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防线,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高有效惩治和预防腐败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遏制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