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12日电(记者李薇薇 陈菲)探索备案审查工作的新路子、新办法,建立社会公众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机制,探索受理、处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提出审查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建议的程序。我国政府将加强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这是记者在11日召开的“全国法制办主任、法规司司长会议”上了解到的。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介绍说,政府部门还将采取两项重要措施加强备案审查工作。
一是实行备案审查工作责任制。制定机关对其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负责,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负有监督责任,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认真履行备案审查职责,并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指导。
二是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把备案工作的重点转移到审查上来,在审查中发现与上位法相抵触的、与WTO规则相违背的以及设置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内容的文件,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予以纠正。备案审查工作情况要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据了解,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都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其中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门制定了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此外,各地在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过程中,也加强了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力度,完善政府法制监督制度,强化了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其中,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法制办采取将合法性审查与适当性审查相结合、主动审查与公民提请审查相结合、重点审查与一般审查相结合的方式,提高了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质量;云南省、重庆市、海南省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制度,对不符合制定程序的规范性文件不予登记,规范了文件的制定和发布程序。通过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有效地维护了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