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是25年前的十几倍 个税起征点却始终未变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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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 薪金所得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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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数 |
全月应纳税 (含税)所得额 |
全月应纳税 (不含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 1 |
不超过500元的 |
不超过475元的 |
5 |
0 |
| 2 |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
超过475元至1825元的部分 |
10 |
25 |
| 3 |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
超过1825元至4375元的部分 |
15 |
125 |
| 4 |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
超过4375元至16375元的部分 |
20 |
375 |
| 5 |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
超过16375元至31375元的部分 |
25 |
1375 |
| 6 |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
超过31375元至45375元的部分 |
30 |
3375 |
| 7 |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超过45375元至58375元的部分 |
35 |
6375 |
| 8 |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超过58375元至70375元的部分 |
40 |
10375 |
| 9 |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
超过70375元的部分 |
45 |
15375 | (注):
| 1、 |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税法第六条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根据本地区规定)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费用后的余额。 |
| 2、 |
应交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 |
“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关系到每个纳税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国家对此非常重视。”昨天下午,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记者招待会上,在回答公众非常关心的“个人收入所得税征收标准”问题时透露,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制定出了个税调整的初步方案。
1980年9月,我国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确定了个税800元的起征点,这与当时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相当;然而25年后,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已经接近了15000元(2003年为14040元),而个税起征标准和级次却保持了25年未变,使其在调节社会收入分配方面的功能大为减弱。
目前全国已有不少地方对当地个税起征点做了调整,比如北京是1200元起征,深圳则达到了1700元,但大部分地区仍维持800元的标准,这使得公众呼吁“提高个税起征标准”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在昨天的招待会上,这也是最受记者关注的问题之一。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回答说:“这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关系到每个纳税人的切身利益。这些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城镇职工工资收入水平也不断地提高。与此同时,城镇居民的生活费用开支的范围也扩大了,数量也增加了。因此,适当调整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是很必要的。”
至于调整个税征收标准的具体进展,谢旭人局长回答说:“近年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已经研究了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问题。在充分调查、充分认证的基础上,已经提出了适当调整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初步方案,下一步要按照立法的程序上报国务院进一步审议;国务院审议以后,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以修改个人所得税法中相关的条款。”(曾鹏宇
谭卫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