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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副局长雷加富就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新华网 (2002-10-22 10:40:48)
稿件来源:林业局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已于2002年8月29日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江泽民同日签署第73号主席令予以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最近,就这部法律的颁布对林业发展的意义和作用、主要内容以及如何贯彻实施等问题,记者专门走访了国家林业局副局长雷加富。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对林业发展有何意义和作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是我国农村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关系林业发展的一件大事。《农村土地承包法》既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的根本性法律制度,也是我国农村林地承包的基本法律制度,直接关系到林权的稳定、林地的管理体制和林业生产经营方式以及广大林业生产经营者的切身利益。该法的颁布,对深化农村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推进林业五大转变、促进林业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是让农民吃下了“定心丸”,有利于调动农民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对林业提出了新的要求,林业生态建设的任务十分艰巨和繁重。农村是林业建设的主战场,发展林业最主要的是要依靠广大农民。《农村土地承包法》按照物权制度设定的要求,规范了农村林地承包的行为主体以及承包过程中的各个方面和环节,以法律形式赋予广大林农长期稳定而有保障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稳定和完善了林业“三定”以来的林地承包政策,让农民吃下了“定心丸”。

  二是有利于推进林地规模经营,提高林业经营水平。《农村土地承包法》较好地与《森林法》等现行法律相衔接,并补充和完善了相关的林业产权制度规范,比如林地的流转制度、林地承包合同管理、承包方和发包方的权利义务设定、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等,为林业产权多元化、生产经营规模化、资源配置市场化,保障和促进农村林业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制度基础,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总之,《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对于规范林地承包行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维护林区的社会稳定、加快农村林业发展、繁荣农村经济必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问:《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制度设定上对林业有哪些特别的法律规范?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核心是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农村土地使用权,依法规范承包人的行为。法律明确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禁止承包期内发包方收回和调整农民的承包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民承包土地的权利;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对侵害承包权益的行为承包方有权依法提出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侵害人要承担民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立法过程中,考虑到林业在生态环境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和林业生产经营的特殊性,对林业有以下特别的规定:

  一是明确规定林业主管部门的职责。该法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这就是说,从立法上明确了国务院和地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土地承包的行政管理部门之一,具有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职能。

  二是明确了林地承包是《农村土地承包法》调整的范围。该法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原,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凡涉及林地承包和流转关系的,此法是其基本的法律依据。

  三是进一步规范了林地登记制度。与《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再一次确认了林权证的法律地位,明确了承包林地及其流转权属登记的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制建设的统一性。

  四是规范了承包林地的流转。该法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此外,规范了流转程序。

  五是明确了林地承包期限。为了适应林业生产经营周期长的特点,该法对林业的承包期作了特殊的法律设定,即“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六是对收回和调整林地做了特殊规定。为了稳定林地的承包权,该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这就是说,在承包期内,不采取对林地收回的措施。同时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明确在承包期,不采取对林地调整的办法。

  七是对林地承包权的继承作了特殊的规定。该法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这样规定表明,林地承包不同于耕地和草地,在承包期内,承包权可以继承。

  问:应如何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

  答:一是要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保障我国农村林业发展的重要法律制度。全体林业干部职工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和领会《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各项法律制度,尤其是对林业的特别规定,准确把握和理解法律的精神,贯彻实施到实际工作中去。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依法赋予农民的基本权利。各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必须尊重和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要依法办事,正确指导和引导农村林地承包和流转,不能违反法律,不尊重农民意愿,搞强迫流转、强迫种植,或随意变更承包合同,侵害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二是做好宣传工作。要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宣传同贯彻“三个代表”要求,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结合起来,同新时期林业的五大转变和林业跨越式发展结合起来。把农民的积极性调动到植树造林、发展林业上来。要广泛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送法下乡,使农村林地承包当事人尽快熟悉法律,学会正确运用法律,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三是要积极做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培训工作。结合林业系统“四五”普法,培训执法骨干和宣传骨干。《农村土地承包法》确立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职责,因此要尽快对各级林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干部、农村基层干部进行系统的培训教育,深刻领会立法精神,准确掌握法律的各项规定,为今后正确适用法律,依法行政做好充分准备。

  四是要抓紧有关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及修改工作。有关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基本原则,针对本地区林地承包的实际情况,组织起草好有关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配套法规,进一步细化《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林业的有关规定。此外,还要对照法律规定,修改和完善现行有关农村土地承包和合同管理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完善林地承包管理制度。

  五是要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组织准备。《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职能。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切实负起责任,一级一级明确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部门,使《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真正做到职责分工明确,执法主体具体,人员和组织落实。

  六是要加强调查研究,解决出现的各种新问题。要抓紧研究解决以下问题:一是已承包到户的林地,如何按照林地登记制度的要求,结合林权证核发工作,完善林地登记工作。这项工作需要积极而又稳妥地进行,以避免发生滥砍乱伐。二是林权纠纷的调处要由现行的政府行政调处机制逐步转向仲裁机制。必须从有利于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林业生产出发,研究林权纠纷的调处仲裁机制,完善相应的仲裁制度和工作体系。三是要保护好集体公山和合作林场。许多山区、林区有保留集体公山、村寨防护林的习惯,还有一些地方保留了集体林场或股份林场。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要保持集体公山、村寨防护林以及集体林场和股份林场森林权属的稳定。对于确需发包的,要严格按照本法进行,承包方案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要认真研究这部分林地发包前的善后处理问题,以避免发生纠纷。四是按照本法的要求,采取市场经济手段,推进规模经营和生产销售环节的联合与合作,促进农村林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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