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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起煤矿安全事故的46名责任人受到惩处

新华网 ( 2001-10-26 12:32:36)

    新华网北京10月26日电(记者张晓松)近日,受国务院委托,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分别向贵州省政府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出事故处理决定,木冲沟煤矿“9.27”特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和大雁二矿“11.25”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46名责任人受到惩处。

    记者今天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了解到,去年9月27日木冲沟煤矿四采区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造成162人死亡,37人受伤,其中重伤14人,直接经济损失1227.22万元。有关部门对贵州省煤炭工业局局长张显荣、副局长何刚给予了行政降级处分,并建议同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水城矿务局局长赵安国行政撤职处分,建议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建议给予水城矿务局党委书记魏永柱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此外,水城局副局长张仕和、总工程师常华秋,安监局长龙世昌、机电处处长、副总工程师张圣泽、通风处处长邓联枝,以及木冲沟矿矿长卢栋梁、党委书记李学敏、副矿长徐世松、副矿长金世成等17人也分别受到惩处。另外,贵州省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省长刘长贵已被责成向国务院写出深刻检查。

    去年11月25日大雁二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51人死亡,12人受伤,其中重伤2人,直接经济损失277.46万元。为此有关部门对呼伦贝尔煤业集团党委书记何清海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副总经理陈文生行政警告处分;建议给予大雁煤业公司党委书记冯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大雁煤业公司经理梁权行政撤职处分,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另外,大雁煤业公司副总经理孙玉树、总工程师刘贵、机电处代处长邬申官,安监局副局长王勃、通风处处长王国兴、安监局驻二矿安监处处长冯在利,以及二矿党委书记孙新华、矿长冯云清等21人也受到相应处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