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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大代表中应有多少少数民族代表

新华网 ( 2001-05-16 14:02:18)

  为了体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广泛性,保障各 民族的平等地位,使他们能够充分行使管理国家的民主 权利,《选举法》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 配数额以法律的形式作了确认: 

  (1)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基数为 240名,每2万5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l千 万的,少数民族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650名。 

  (2)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少数民族代表 名额基数为120名,每5干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 过165万的,少数民族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450名;人口 不足5万的,少数民族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120名。 

  (3)乡、民族乡、镇的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基数为40 名,每1500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9万的乡、民 族乡的少数民族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00名;人口超过 13万的镇的少数民族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30名;人口 不足2000的乡、民族乡、镇的少数民族代表总名额可以 少于40名。 

  另外,《选举法》还规定,自治区和聚居的少数民族人 数较多的省份,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可以另加5%。对于聚居的少数民 族人数较多或者少数民族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 乡、民族乡,经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决定,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另外增加 5%。

 
    (资料来源:国家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