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少数民族干部来源少、数量不足的问题,国家制定了一些具体政策,其中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可采取各种措施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的时候,要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并且可以从农村和牧区少数民族人口中招收;但自治州、自治县从农村和牧区少数民族人口中招收人员,须报省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上级国家机关隶属的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的时候,应当优先招收当地少数民族人员。
国家有关部门还曾规定:除了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和转业军人外,可以从工厂、农村和牧区,择优招聘一些思想道德素质好、有一定文化程度的知识青年,充实干部队伍。这些政策的规定,为解决少数民族干部来源问题起了重要作用。
(资料来源:国家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