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妥善解决援藏干部离退休后或调回内地的安置问题,国家有多方面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1)关于安置去向。内调和安置的去向,本着从哪里来回到哪里去的原则办理。原工作单位已经撤销的,可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原单位所在地区安排;没有原单位的,可以回原籍或配偶所在地区安排;夫妇双方同时离退休或内调的,可到其中一方的原籍或调出单位安排;退(离)休的同志还可以到子女所在地安置。对到京、津、沪三个直辖市安排和安置的,要从严掌握。个别确有困难的,可予照顾。
(2)关于负责单位。援藏干部按照规定办好离退休手续后,统—由西藏自治区组织部、人事局联系、介绍回内地安排。退(离)休的干部回内地后,由人事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中央建议统一由老干部工作部门)接收安置;工人由劳动部门接收安置。
(3)关于住房补助。离休的援藏干部,其住房待遇问题,按国发[1980]253号文件的规定处理。对于离休、退休后回农村安置以及易地安置到县、镇的干部、工人,可以适当发给建房、修缮补助费。离休、退休后仍居住公房的,包括易地安置到配偶或子女处居住公房的,都不再发给住房补助费。跨省安置到中等以上城市,确无住房或住房确有困难的,由接收安置地区积极协助解决,新建、扩建住房的费用由西藏自治区支付。跨省安置离休、退休人员,其住房面积和造价标准,按当地同级在职干部和群众的水平确定,并由接受地区列入统筹建房计划。贯彻妥善安置、从优照顾的原则,特殊问题,特殊解决。
(4)关于经费。关于回内地安置的离休干部的经费问题,按国发[1980]253号文件中关于离休干部需要的各项经费由原在藏工作单位支付的规定执行。跨省安置的西藏离休退休人员,其所需一切经费,均由西藏自治区拨交接受安置地区掌握支付,并每年结算一次。
(资料来源:国家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