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记协理事任免和履职规定
(2019年5月7日中国记协九届四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工作,充分发挥理事作用,根据《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会全国理事会的规模设置和人员结构,应当考虑不同单位、地区和不同媒体类型的适当比例,确保广泛性、代表性。
全国理事会组成人员分配方案,由本会提出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届中可适当增加理事名额。
各地区、各系统、各单位按照理事分配方案推举理事候选人。
第三条 理事应为会员的工作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二)具有与履职相应的政治素养、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三)遵守社会公德,弘扬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做到廉洁自律;
(四)支持本会工作,认真履职尽责。
第四条 理事实行会员推举制。由会员按照本会规定名额和要求提出理事推举人选,填报《中国记协理事推举表》, 提交本会理事联络服务部门,报书记处审批决定。
第五条 理事可以更换。理事在任期内如出现调任、退休、逝世等情况,其所在会员应向本会提出理事更换人选和更换申请,重新填报《中国记协理事推举表》,提交本会理事联络服务部门,报书记处审批决定。
第六条 理事可以增补、增加。本会因工作需要增补、增加理事的,应与有关会员协商一致,由该会员向本会推举增补、增加的理事人选,填报《中国记协理事推举表》,提交本会理事联络服务部门,报书记处审批决定。
会员需要增补、增加理事的,可向本会提出理事增补、增加的申请,提交本会理事联络服务部门,报书记处审批决定。
第七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帮助;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实行监督。
第八条 理事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全国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须向本会书面请假。
第九条 理事应当参加“理事见面日”活动,与本地区、本领域或本部门新闻工作者见面,听取意见诉求,提供服务帮助,重要情况及时向本会反映。
第十条 理事应当按照本会理事发言制度的要求,注重调查研究,在本会相关会议、活动中积极发言或提交书面建议、报告,为改进本会工作、提高服务水平积极建言献策。
第十一条 理事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本会在其所在地区或单位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理事有义务协调、敦促其所在会员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理事如不能按规定履职,本会将给予提醒。经多次提醒仍不能按规定履职者,本会责成相关会员予以调整。
第十四条 理事受到党纪政务重处分、刑事处罚的,不得继续担任理事职务。
相关会员有义务及时向本会报告,并可提出更换申请,重新推举理事人选,提交本会理事联络服务部门,报书记处审批决定。
第十五条 理事的免职、更换、增补、增加等,须函告理事本人及其所在会员。
第十六条 本会向新任理事颁发理事证书。
第十七条 理事每届任期5年。
更换、增补、增加的理事,其任期自通过之日起,至当届理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十八条 理事联络服务工作由本会国内工作部负责。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本会书记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