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化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新挑战
2018年04月26日 10:14:25  来源: 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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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6日是第18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昨天,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上海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显示,2017年上海法院受理和审结民事、行政和刑事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总量增幅明显,共受理15809件、审结15715件,同比分别增长40.76%和38.47%。另据统计,2014年至2017年,上海法院受理的涉外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总体呈平稳态势,受理数量分别为319件、337件、348件和240件,2017年案件数量明显下降。

  值得注意的是,过去一年间涉及著作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数量大幅增加。全市法院去年共受理一审著作权纠纷案件11713件,同比上升58.54%。其中,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7323件,占一审著作纠纷案件的62.52%,同比上升41.7%,表明上海文化创意产业与网络信息产业繁荣发展的同时,版权保护与管理也面临新的风险和挑战。同时,受理一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194件,同比上升40.58%。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知产一庭法官徐飞说:“从受理案件的情况来看,文化产业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主要集中在不正当竞争和侵犯著作权。近年来,随着网络文化兴起,知识产权保护在文化领域不断扩大,出现网络小说再创作、网络游戏整体画面、有声读物等新样态,给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网络二次创作活跃带来新问题

  将自己剪辑过的影视作品放到B站(弹幕视频网站)上,供大家欣赏,这是不少年轻人喜欢的做法,但这种行为有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日前,杨浦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起涉及B站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有两位用户在B站上传了“胡歌《生活启示录》 鲍家明单人剪辑 【更新至第四集】”和“胡歌《生活启示录》鲍家明CUT完整剧情【高清无台标版】”等视频,每集时长在9分钟到33分钟不等。该视频每集均由相应的电视剧片段截取而成,点击量大。

  《生活启示录》出品单位是安徽广播电视台,对该电视剧享有著作权。原告经授权,享有该电视剧在大陆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使用期限为在首轮卫视台首播之日起5年。原告认为,电视剧《生活启示录》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但B站涉案用户的剪辑行为,无法构成对原作品的合理使用,用户将视频上传,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B站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个人用户上传的电视剧通常不具有合法授权,应负有较高注意审查义务。B站的行为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网站上的视频均截取自《生活启示录》,平均每集时长较长,不能构成对原作品的合理使用。被告亦没有证据证明网络用户上传的行为得到原告合法授权,因此,网络用户上传涉案视频向公众传播的行为侵害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自认其对于所有视频仅人工审核能否播放,对于侵权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构成帮助侵权。

  在被告已停止侵权的情况下,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万元。B站对本案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并对二审法院陈述其有专人对包括“电视剧相关”区在内的用户上传内容进行审核,只因“审核人员版权意识不强、不会注意到涉案视频”,不具有主观过错,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二审法院认为,B站的审核重点主要为是否涉黄涉暴,但其实际具有相应的审核能力,遂维持原判。

  “这就是现在网络上二次创作活跃带来的新问题。”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黄荣楠说,个人以学习研究为目的,对影视作品进行剪辑和再创作,不会侵犯著作权。一旦上传到商业网站,即使上传者本人没有从中获利,也可能被认为网站借此扩大影响,从中获益,就有可能构成侵权。

  徐飞认为,“同人作品”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要看具体情况,“不能仅看作品中使用的是原著小说中的人物名字,还要综合考虑故事情节等内容。”

  受保护的是创意的表现形式

  和发生在商标、计算机软件设计等领域的侵权行为相比,想要认定一件文化产品侵权,需考虑的因素更多,判断也更复杂。这是为什么每次曝出某作家或某作品抄袭后,网友们都能吵上一番:“既然是创意,为什么你想得到,他就想不到?”

  徐飞曾遇到过这样一起案子。原告设计了一个字体,认为被告抄袭了其作品中的“禾”字。原告设计的“禾”字,上半部分看起来像一片叶子,下半部分像根须扎根于大地,“乍一看,这两个字体确实非常像,从时间上来说也是原告设计在先,按照一般人的看法确有抄袭嫌疑。”但徐飞仔细分析发现,在象形字中,“禾”字的造型与原告的设计颇为类似,显然不能认为被告没有机会接触到象形字。刨去这部分,剩下的细枝末节虽有一两处雷同,但只能认为是借鉴,构不成抄袭。

  “很多人对著作权保护存在误解,文化产品很重要的一点是创意,但创意本身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受保护的是创意的表现形式。这不仅是我国法律的规定,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徐飞举例说:网络游戏大多具有场景地图、等级设置、武器装备等基本元素,如果只是在游戏中出现这些元素,显然不能认定为抄袭。

  然而,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 《奇迹MU》开发公司诉网页游戏《奇迹神话》侵权一案中,法官发现,《奇迹神话》360级之前的全部地图名称与《奇迹MU》的相应地图名称基本相同;在地图的俯视图及场景图方面,两者的俯视图在颜色搭配、显示的路线图方面相同或相似;在角色及其技能、武器和装备、怪物种类方面均基本相同。

  “这些具体的设计具有独创性,且游戏画面可以以有形形式复制,这就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奇迹神话》开发公司赔偿《奇迹 MU》开发公司经济损失40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余元,在宣传中停止使用容易让人误解这两个游戏为一家的内容。

  “在直播中观看直播”合法吗

  正如白皮书所言,近年来,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不断扩大。比如,随着网络主播兴起,“在直播中观看直播”成了不少网友观看直播的新方式。这种直播方式真的合法吗?

  在上海法院之前审理的国内首起电竞赛事直播纠纷案中,斗鱼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客户端旁观模式截取赛事画面,同时配以主播点评的方式实时直播涉案赛事。

  法院审理认为,斗鱼公司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损害网络游戏直播网站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构成对耀宇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针对知产审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上海法院组织召开“体育赛事直播法律问题研讨会”等全国性专业研讨会,邀请资深法官、高校学者、其他政府部门专家等开展研讨交流,共同为相关案件的审理提供指引。(王闲乐)

    原标题:网络文化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新挑战 二次创作或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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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泽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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