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着力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配套制度体系
2017年10月19日 11:03:35  来源: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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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性也在于实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有了法律不能有效实施,那再多法律也是一纸空文,依法治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以下简称《保障法》)是文化建设领域具有全局性意义和基础性地位的重要法律。着眼于管根本、管长远,《保障法》明文规定了近20项制度安排。推动《保障法》深入实施、发挥实效,关键是细化、实化这些制度,建立起多方位、多层次的配套制度体系,使公共文化服务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推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更加标准化、规范化运行。

  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制度

  “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作出的战略部署。《保障法》将这一部署法律化。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制度,是指《保障法》确立的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硬件设施和人员配备标准化配置的制度安排。2015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2015-2020年)》。截至2016年年底,全国各省级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结合实际制定了地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

  贯彻落实《保障法》规定,国务院将根据公民基本文化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调整现行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省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结合当地实际需求、财政能力和文化特色,科学调整所辖行政区域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依法制定并组织实施所辖行政区域的公共文化服务目录,推动国家指导标准和省级实施标准在市域、县域范围内具体化、精准化落地。通过建立健全国家、省(区、市)、市、县(市、区)四级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形成上下衔接、切实可行、保基本、促公平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制度体系。

  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行政主体监管制度

  政府是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主导力量,也是贯彻落实《保障法》的第一位责任主体。《保障法》全文65条,明确以政府为责任主体或涉及政府职责的条文达到53个,占到全部条文的81.5%。公共文化服务行政主体监管制度,是指《保障法》确定的规范政府自身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以及政府监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运行状况的制度安排。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行政主体监管制度,有利于保障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在阳光下运行,推动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实现高质量供给。

  贯彻落实《保障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反映公众文化需求的征询反馈制度,特别是在公共文化设施选址、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工作中进行有效落实。应建立有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产品质量评价和公共文化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确定补贴或者奖励的依据,切实加强对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的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加强绩效考评,确保资金用于公共文化服务。应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信息公开制度,特别是要将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设施目录及有关信息予以公布。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制定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目录确定购买的项目和内容,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健全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运行制度

  公共文化设施是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主要承载。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是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骨干力量。《保障法》第十四条对公共文化设施范围作出划定,明确列出16类文化设施。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运行制度,是指《保障法》确立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和管理中应履行的制度规范。

  贯彻落实《保障法》规定,各级各类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基于长期以来工作实践和成熟做法,进一步完善公共文化服务公示制度、公共文化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公共文化机构服务规范、公共文化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在精细化设计和规范化执行上下功夫、求突破。

  应履行公共文化机构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报表制度和国有资产使用情况年报制度,明确资产报表和年报制度的形式、内容、程序与法律责任,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向社会公众公开公共文化设施利用情况。

  应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和有益经验、结合具体实际,建立公共文化机构服务开展情况年报制度,及时、如实反映年度服务、管理、运行状况。应按照有关规定,更加深入广泛实施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优惠开放制度,逐步实现法定16种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优惠开放全覆盖。

  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配套保障政策

  政策是政府法律责任落细、落实的重要载体。公共文化服务配套保障政策,是指《保障法》确定的政府在履行公共文化服务法定职责中需制定的政策措施。

  贯彻落实《保障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在前期学法普法工作基础上,结合发展实际和工作实践,进一步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政策举措,使《保障法》立法精神与法定要求真正贯穿于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各个环节与各项工作之中,实现全流程与全覆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进行统筹安排。应根据公共文化服务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为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提供资金支持,中央和省级财政还应通过转移支付对老少边穷地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资金予以补助。应制定公共文化服务表彰和奖励政策,对在公共文化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应制定公共文化服务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财产用于公共文化服务的,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各级各类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还应系统梳理文化领域现行法规政策措施,对照《保障法》条款,及时修订完善,使既定公共文化服务部署安排统一化、规范化、合法化。

  (作者徐同亮 单位:江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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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泽月 张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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