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侵权人不再肆无忌惮地利用他人的知识产权成果
2017年08月17日 10:53:27  来源: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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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产宝司法数据研究中心依托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发布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司法保护数据报告(2016年度)》,对2016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案件进行总结分析。作为《报告》主要执笔人,北京知产宝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裁普翔就此接受了《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专访。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多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根据《报告》统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著作权案件有哪些特色?与其他知识产权案件相比,著作权案件在审理时长、判赔额度、作品类型等方面有哪些不同之处?

  普翔:根据《报告》统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著作权案件中,一审案件主要涉及软件著作权,二审有载明作品类型的案件中,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超过九成,因此可以得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著作权案件的一个特色就是“涉网络案件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著作权司法保护相比2015年有所提升,在一审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判赔支持率达到97.1%,由基层法院上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著作权案件无论是平均判赔额还是判赔支持率均有所提高,另一个特色可以总结为“保护力度大”。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著作权审理时长方面,一、二审案件相较于2015年均有增加;在判赔额度方面,一审软件著作权案平均判赔额是2015年的1.3倍,著作权二审案件中,加大了对权利人的保护力度,二审之后,判赔额和判赔支持率分别比上一年高出23.4%和6.1%;在作品类型方面,文字作品、摄影作品、音乐作品、电影和类电影作品依然是主要的类型,四类主要类型作品案件中,涉及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占绝大多数,总体比例超过90%,这是北京地区近年来互联网相关经济蓬勃发展的一个显著写照。

  通过保护作品鼓励更多创新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一审案件主要是计算机软件案件,二审案件中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数量占大多数。与网络相关的著作权案件为何频频发生?在审理网络相关著作权案件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般持怎样的态度?

  普翔: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类型呈现越来越丰富的趋势,除了传统的文字作品、美术作品、音像作品等,还有软件作品等,著作权人越来越倾向于将作品上传到网络空间进行展示,有的软件作品如网络游戏在脱离网络环境时甚至不能独立运行,网络对于著作权人和作品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另外,权利人知识产权意识的加强,使得他们积极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这一背景下,涉网络的著作权侵权案件的数量越来越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网络相关案件时,有如下三个特点,第一,注重对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对权利人的权利充分考虑和保护,通过保护鼓励更多创新,通过保护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和扩散。第二,促进信息网络产业健康发展。对具有创新特点的技术和模式,从促进行业发展的角度考虑裁判结果。第三,维护公共利益。既要保护权利人的权利,也考虑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和协调,促进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

  让权利人获得与损失相称的补偿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从《报告》中能看出,2016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著作权案件时判赔额比2015年有明显提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为何提升判赔额?提升判赔额对于著作权保护会有哪些好处?

  普翔:最高人民法院自2012年以来在多次会议上强调要加强对产权的保护。2017年7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上指出:产权保护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是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要加快新兴领域和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要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要调动拥有知识产权的自然人和法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产权意识,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权。

  另外,去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曾召开新闻发布会,该院副院长陈锦川作了题为“加大保护力度 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发言,他表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注重发挥审判职能,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加重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等严重侵权行为的制裁力度,使侵权赔偿数额与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相契合,充分考虑律师费等诉讼合理支出,加大侵权的成本,使侵权人付出难以承受的代价,使赔偿数额与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相契合。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引下,作为中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中的先行者、排头兵和试验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尽力使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与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相适应,获得了社会公众的赞许和肯定。

  我们清楚地看到,提升判赔额有利于权利人获得与其损失相称的补偿,不会因侵权损害赔偿过低而丧失知识产权创造的积极性;有利于打击侵权人,通过提高侵权行为代价,让侵权人不再肆无忌惮地利用他人的知识产权成果而坐享其成;有利于彰显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风向标,使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创造更积极乐观,助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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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泽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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