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是典型的信用商品
2017年08月03日 10:32:41  来源: 中国新闻出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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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消费者如果看看账单就会明白,不知不觉之中买的对象与前人比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因为其中信息与信息相关产品的占比越来越大。

    信息为什么能让人愿意为之付出经济代价?能给人带来快感,能让人增加财富……这些回答都不错,今天的人已经习惯于为手机的流量买单、为有用的信息哪怕付出更多的代价也愿意,这似乎与一般商品交换没什么不同。但是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作为一般交换物的信息,它的价值到底如何呢?

    可以明确地讲,价值在于信用。无论是谁,不管它是团体还是个人,一旦生产出可供社会交换的信息产品,它就成了某种公共产品,哪怕是业余设计者做出的小游戏上线,也立刻具有了公共性,它的基本信用在于有益无害,不会给游戏者带来损失。

    经济活动主要靠契约调节,信息生产与消费双方只要有交易也就有契约。但是,就信息的公共性而言,那些对抗公共利益的契约是不可实施的,这是一个原则,因为这种契约中的大部分都对第三方产生成本,例如,儿童购买和沉迷于游戏消费的后果让家长和社会额外承担。

    信息的认同往往与人们潜意识的愿望对接,正是在这一点上,消费规律中的偏好性与信息认识规律中的选择性往往走到一起,产生连自己都不容易察觉的信息消费特征。而这些特征,容易被不当牟利者放大,例如,每隔一段时间就会出现一些耸人听闻的“三模糊”(时间、地点、对象)社会传闻,它总会被复制再复制,而一些容易让人沉迷的节目或游戏,会被追捧再追捧。

    经济活动当然要寻求财富最大化,但是,加入了信息成分的社会财富,无法具体量化或精确计算所有人的福利或财富,因为重要的社会价值和原则是不可能进行交易的。我们不能不考虑的是,如果把实现社会财富最大化作为唯一原则,社会总有很大一部分人不得不承受牺牲或损失。

    就基本的公平与正义而言,无论是生产者、消费者还是管理者,我们都应该有共识:信息是典型的信用商品。这样才可以达成社会利益的最大化,而不仅仅是社会财富的最大化。(江作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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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泽月 刘艳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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