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
时光流转,远去的是岁月,留下的是穿越时间长河的点点记忆。那场20年前在北京的盛会,以《行动纲领》和《北京宣言》,串联起前进的脚步,给我们呈现的是中国以及国际妇女在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道路上取得的重要进展。
沉思默想,让我们能感受到性别平等进步事件如群星闪耀。在这里,我们选取了国内国际20件有重大影响、对推动性别平等意义非凡的事件。希望对这些事件的耙梳,让我们不仅感受到过去的辉煌与荣光,也让我们感受到奋进之路的不平坦与不平凡。
成就已属于过去,全面实现男女平等仍然任重道远。我们还要不懈努力,为妇女事业发展开辟广阔道路。全球妇女峰会为我们提供了新的契机,我们要不断推动性别平等,在中国和世界妇女发展历史中再谱新篇。
国内十大性别平等事件
①我国提出并实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中国政府向国际社会庄严宣示,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2005年,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实行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这是男女平等基本国策首次写入全国党代会报告。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同全国妇联新一届领导班子集体谈话时专门强调指出:“要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出台法律、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时充分考虑两性的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
从我国正式提出并实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到赋予其法律地位,再到进入执政党的施政纲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实施走向法律化、制度化、主流化,成为我们党治国理政总框架的重要内容,为实现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政策指引。
②促进妇女发展的国家规划和机制持续有效运作
第十、第十一和第十二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将妇女发展列入其中,内容不断丰富,目标更加明确,措施更加有效,推动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其中,《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专节明确要加强妇女劳动保护、社会福利、卫生保健及扶贫减贫等工作,要完善性别统计制度、改善妇女发展环境等。
国务院先后颁布三个周期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明确各阶段妇女发展的总体目标、重点领域及策略措施,全国31个省(区、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形成了全国自上而下促进妇女发展的规划体系。最新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确定了妇女与健康、妇女与教育、妇女与经济、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妇女与社会保障、妇女与环境、妇女与法律七个优先发展领域的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分别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主要目标分解到相关职能部门,并纳入相关专项规划加以落实;建立纲要评估机制,对纲要落实情况进行年度监测评估、中期督导评估和终期总结评估,确保纲要规划目标如期实现。
③公平就业法律法规日臻完善 受歧视求职者首次胜诉

女大学生黄蓉(化名)收到状告东方烹饪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就业性别歧视”胜诉判决书
2014年6月,黄蓉(化名)在应聘杭州市西湖区东方烹饪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文案职位时,多次被以“限招男性”为由拒绝,遂起诉新东方烹饪学校,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并赔礼道歉。之后,一审法院判决新东方烹饪学校赔偿黄蓉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但以法律依据不足为由,驳回了黄蓉要求被告书面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为得到道歉,黄蓉继续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此案是我国就业促进法实施以来,法院判决的求职者首次胜诉案。
此前,女大学生曹菊(化名)起诉北京巨人学校招聘性别歧视案,因为第一次被法院受理而成为“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2013年12月18日,北京海淀法院开庭,巨人学校主动放弃辩护权,并表示愿意拿出3万元鼓励曹菊维护女性平等权益,双方当庭和解。
诉讼的基础在于立法。20年来,我国不断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促进公平就业,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专设“公平就业”一章,强调男女平等就业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作出明确规定;此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处级干部和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男女同龄退休、支持女性科技人才成长及促进女大学生平等就业等一系列法规、政策及措施,都为妇女就业和职业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④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普惠妇女就业创业

小额贴息贷款助妇女创业就业
2009年,财政部、人社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全国妇联联合推出了面向基层妇女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这个政策是指,有创业意愿的妇女可以申请贷到5万~8万元,如果女大学生合伙经营可以贷到人均10万元的妇女小额贷款,利息全部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支付。
到目前为止,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已经发出了2200多亿元,帮助500多万妇女实现了创业就业,辐射带动了1000多万妇女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使广大城乡妇女得实惠普受惠长受惠,受到了妇女的衷心拥护。
⑤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 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

江苏泰州两名农村妇女领取到自己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2014年1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在第17条“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条目下,在规定“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后,特别强调要“切实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这是中央一号文件在论述“三农”问题时第一次明确强调性别权益,彰显了制度顶层设计的性别关怀。
继该一号文件发布后,2014年8月,农业部、全国妇联关于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办证过程中维护妇女土地权益的会谈纪要进一步强调,土地权证和登记簿上要有妇女的名字,从源头上保障农村妇女的生存发展资源。
土地乃农民生存之本。农村妇女约占农业劳动力的70%。在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和推进基层依法自治的过程中,国家不断落实和完善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法律政策,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等各项制度,纠正与法律政策规定、性别平等原则相冲突的村规民约,确保农村妇女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
⑥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在高层和基层均取得重要进展

2011年12月27日,浙江温岭市镇两级人大代表换届进入投票选举阶段。25岁的打工妹田令荣,是温岭市第76选区两名候选人之一 (新华社发)
党的十八大后,出现了自1978年以来,首次有两位女性政治局委员的新局面。现在国务院有1位女副总理,全国人大常委会有两位女副委员长,全国政协有两位女副主席。
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23.4%,全国政协第十二届委员会女性委员占委员总数的17.8%,分别比20年前提高了2.4个百分点和4.1个百分点。
女性公务员的比例也在持续提高,2013年,中央机关和直属机构录用的公务员当中女性比例为47.8%。2013年,全国30个省级政府班子都配备了女干部,配备率达到96.8%。395个地市级政府班子当中,女干部的配备率达到了93.2%。
女性高层政治参与度的不断提高,得益于我国制定和实施的促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积极措施。
另外,基层妇女的参政状况不断改善,在基层民主政治和社会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2013年全国居民委员会女性成员占到了总数的48.4%,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委员会主任中女性比例分别为22.7%和11.9%,女性进村“两委”的比例从2008年的20%左右,提高到了93.64%,许多省份都实现了村村有女委员。
为了推动妇女参与农村基层民主管理,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一是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政策,保障农村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规定,“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2013年出台的《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具体规定,“候选人中应当有适当的妇女名额,没有产生妇女候选人的,以得票最多的妇女为候选人”,并采取一系列措施提高村民委员会中的女性比例。三是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促进农村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1995年以来,中组部、民政部和全国妇联多次召开会议,专题部署推动农村妇女进村“两委”工作。2008年民政部和全国妇联共同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妇女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对提高农村妇女当选村委会成员和村民代表比例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2010年,中组部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市、县、乡党委换届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要注意选拔优秀女干部进入乡镇党委班子等等。
⑦《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并进入初审

家庭暴力不是家庭纠纷,而是对受害者权利的侵害,是家庭之痛、社会之害、文明之殇。自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首次提出“禁止家庭暴力”以来,29个省(区、市)制定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201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多年来,全国妇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积极建言献策,呼吁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在深度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4年11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发广泛讨论。2015年8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反家暴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并于9月8日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多位专家学者表示,家庭暴力的预防措施、强制报告制度、告诫制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该草案的四大亮点,但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特别需要扩大家庭暴力的定义,将性暴力和精神暴力明确列入,并规定监护、抚养、寄养和同居关系准用本法。同时细化证据规则、人身保护令等规定。
⑧婚姻法修改及司法解释对家事法律 关系的调整引发社会热议

婚姻法对性别平等影响重大,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针对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包二奶”以及家庭暴力问题,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等规定,设定了离婚时的过错赔偿制度,增加了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规定,从立法上增强了维护一夫一妻制、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及维护弱者财产权益的力度。
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重点针对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予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作出解释,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离婚时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从最初的征求意见稿到正式出台,一路走来争议不断。
⑨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遭遇性骚扰,不要选择沉默
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提出了“性骚扰”的概念。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2012年,颁布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一些省份在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中,对性骚扰问题作了进一步较为明确的规定,如《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含有淫秽色情内容的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肢体动作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建立适当的环境、制定必要的调查投诉制度等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2012年6月28日,我国大陆地区首部性别平等地方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正式出台,通过发布反性骚扰指南、进行反性骚扰教育和投诉、举报三项措施规定了对性骚扰的预防和制止。
⑩刑法修正案(九)废除嫖宿幼女罪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嫖宿幼女罪,规定“只要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就以强奸罪论处”。
1997年刑法修订的时候,嫖宿幼女罪成为一个单独的罪名,规定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嫖宿幼女罪相比强奸罪起刑点高,但是最高刑期低,由于幼女不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近年来出于对幼女人身权利保护的充分考虑,不断地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妇联组织提出取消嫖宿幼女罪。
考虑到近年来此类违法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充分调查研究,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认为取消嫖宿幼女罪有利于对幼女的统一保护,也能充分体现对幼女特殊保护的立法精神。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废除嫖宿幼女罪,加大了对性侵女童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