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14:30,中国记协、全国三教办举办第71期“记者大讲堂”,邀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司长徐景和以《食品安全法治创新》为题作报告。三项学习教育专网、新华网现场直播。欢迎关注!
[徐景和]责任治理的第三方面,是强化法律责任追究。
首先,是刑事责任优先原则。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123条中六种行为,124条九种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首先判断这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首先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刑事责任的才进行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法中涉及到刑事责任有几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比如说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这些是行为犯,只要有行为,就不问你结果。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有一只瘟鸡,你明明知道它有瘟疫,还是做成烧鸡给卖了,这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只是一只鸡,构不构成犯罪?构成犯罪。监管部门发现,有人瘟鸡制造烧鸡,就要移送公安部门。
其次,是强化行政责任追究。
第一,是增加行政拘留和治安管理处罚。123条有六项,情节严重的除了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拘留。使用剧毒、高毒农药,除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给予拘留。违反法律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公安部门给予处罚。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使其他人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新闻媒体报道食品安全事件也要真实公正。
第二,是提高财产罚数额。最高处罚可以达到货值金额30倍。
第三,是加大资格罚力度。从事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的技术人员,如果提供了虚假技术信息,由资格主管部门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检验人员、认证人员如果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或认证报告,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将来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此外,从处罚决定之日起,检验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虚假检验报告受到开除处分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五年内不能担任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能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如果因为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相关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聘用上述人员的单位给予吊销许可证的处罚。最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明确,凡是此类人员身份证将全都公布。
第四,是加大声誉罚力度。建立食品安全生产档案,对于记录颁发、检查结果、违法行为处罚等情况,及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的频次,而且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金融机构,这叫信用部门联防。
第五,是加大对多次违法行为的处罚。食品生产经营者一年内累计三次违反法律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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