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制度确保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举报者有奖有保护
2015年07月29日 18:19:04  来源: 中国记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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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9日14:30,中国记协、全国三教办举办第71期“记者大讲堂”,邀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司长徐景和以《食品安全法治创新》为题作报告。三项学习教育专网、新华网现场直播。欢迎关注!

    [徐景和]《食品安全法》第三条中提出来社会共治的概念。食品安全拥有最广泛的利益相关者,应当建立最紧密的命运共同体。比如说发生食物中毒,我们会发现5%左右找不到原因。虽然发生中毒了,但是最后中毒原因找不到,这是食物中毒。实际上食源性疾病找不到原因的比例更大,所以过去认为食品安全监管仅仅是企业没做好,实际上这个问题还要分析,不那么简单。食品安全这个问题层级是很复杂的,食品安全应对的一些措施具有社会性,食品安全的影响也有社会性,所以现在人们提出对食品安全实行社会共治。

    社会共治包括七个方面,我们一般讲的社会共治就是行业自律、部门协同、公众参与、媒体监督这些方面。这次《食品安全法》为了实现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治理,建立了很多重要的制度。

    第一个,是贡献褒奖制度,对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个制度是,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该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当中,有举报但没奖励,后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有一个奖励。这次还有一个规定,鼓励内部举报。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鼓励内部吹哨。实际上这个效果非常好,但是大家要注意,内部举报也可以是匿名的。所以外部举报和内部举报是两个方法,一个是公开举报,一个是匿名举报,匿名举报查实了也可以奖励,实际上新闻媒体发现后,首先向监管部门核实以后给予奖励。

    第三个制度是,发挥中介机构作用。依照章程建立行业规范和内部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并进行宣传。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法企业,也要进行公布。

    第四个制度,是完善信息发布制度。国家将要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有人问了,发布信息怎么属于社会治理啊?实际上老百姓对食品安全有监督权、参与权、表达权等等,而这些权利来源于信息,如果没有充分的信息,老百姓很难进行监督。所以这次食品安全法特别强调信息发布,而且要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公布信息的时候做到准确及时,并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避免误导消费者。而且还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可能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等进行核实、分析,并及时公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非常重视食品安全,我们认为充分及时的信息公开,是对消费者最好的保护,是对违反者最大的惩罚,是对监管部门最大的约束,是对社会诚信体系最大的贡献。所以现在来讲,每周都会发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很多信息,包括行政许可信息、监督抽检信息、分析检查信息、责任约谈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找不到新闻可以直接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站,有很多信息,就是满足社会参与监督食品安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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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艳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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