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军网:用网络“好声音”弘扬时代主旋律
2013年09月24日 09:06:18  来源: 中国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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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说

  自觉维护军人的网上形象

  当军人以网民的身份在网上活动时,必须自觉维护军人的网上形象。

  军人的形象是军人荣誉感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这种荣誉感是战斗力的重要源泉。所以,不仅一般网民不能诋毁军人形象,作为军人更要维护好自身形象和军队形象。要严格遵守军人上网的有关规定,对诋毁军人军队的不当言论,要坚决予以回击。时刻牢记军人身份,坚持真理、坚定立场,思想积极、态度鲜明,不听信谣言,不传播灰色“段子”。坚守军事秘密,不泄漏编制装备信息,不暴露行动任务,不炫耀自己所掌握的各种军事情况。

  ——66061部队 刘海涛

  主动传播正面积极的信息

  作为军人,必须主动传播富含正能量的“好信息”,使那些蕴藏着负能量的“坏信息”在网上没有容身之处。

  传播“好信息”,就是传播给人向上的信心和希望的信息,鼓励大家爱国家、爱社会、爱生活,追求一切美好的事物。军人作为社会的先进分子,在网络生活中不但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条令制度,更应该积极传播那些被誉为“最美”的人物和故事,从而使大家都感受到,我们身处的世界从来不缺乏爱心与温暖,网络是一个充满光明和美好的家园。

  ——国防大学马克思主义教研部 张 弛

  提高对网络谣言的抵抗力

  青年官兵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时期,对网络谣言的辨析能力不够。思想政治工作者应注重从增强青年官兵的辨析能力入手,增强官兵对网络谣言的抵抗力。

  网络上虚假信息、恶性谣言不在少数,官兵上网获取信息时,应始终保持戒备心理,养成理性思考的习惯。尤其是对那些具备很强煽动性的帖子,要提高警惕,不轻信乱传。广泛开展媒介素养教育,提高官兵使用包括网络媒体在内的大众媒介的能力。适时结合网上热点与敏感问题,组织教育、讨论,在观点碰撞中使谣言不攻自破。

  ——71496部队 张津铭 时 寅

  网上发声要守规矩

  在互联网时代,“发声的自由”不是“造谣的自由”,所有的言论,都不能越过国家法律制度和社会公德的边界。

  网络发声要守规矩。净化网络环境,既需要加强监管,也需要每个网民加强“网德”修养,像谨守在公共场合的规矩一样,谨守在虚拟世界的规矩。在网络上跟帖转微博,不能没有亲自考证就直接转发,否则就容易成为传播谣言、网络诽谤的“帮凶”。因此,只有大家增强法律意识,加强自律,从自身做起,养成文明上网的良好习惯,才能为形成创造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贡献力量。

  ——葫芦岛军分区 李 强 张 明

  延伸阅读

  两高“司法解释”的相关问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月9日公布。现将主要内容整理如下:

  问:什么是在网上“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答:(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问: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怎样才算“情节严重”?

  答:(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问:什么网络行为可以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答:(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问:网络“寻衅滋事罪”应该如何处罚?

  答: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时志锋、刘开才整理)

  言者有责

  摘要:任何言论的发表,总是要寻求一定的社会效果,如果其效果对国家、社会或他人构成危害,自然要负起法律和道义上的责任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进行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等,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达到5000次以上,或被转发达到500次以上的,可构成诽谤罪,等等。这一系列司法解释,及时而有效地配合了当前对网络谣言的整治,同时也郑重地告诫人们,尽管每个人都有言论自由,但更要懂得言者有责。任何不负责的公开言论,不仅危害国家、社会和他人,也危害自身。

  中国自古就有“文责自负”的说法。文章是言语的一种表现形式,文责自负其实也就是言责自负。任何言论的发表,总是要寻求一定的社会效果,如果其效果对国家、社会或他人构成危害,自然要负起法律和道义上的责任。可以说,没有担当和负责精神的人,是没有发表言论资格的。

  言者有责,首先是对事实负责,我们无论说什么、怎么说,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一说一,有二说二,基于事实,忠于事实。近来网络上出现的大谣,说话不讲事实根据,捕风捉影,添油加醋,如说抗日战争时期“狼牙山五壮士”英雄群体的事迹是谎言,某道德楷模的国籍不是中国等,都是不负责任的肆意编造。可以想象,当一个群体或一个人没有做某件事的时候,有人硬编造个事实强加到其身上以毁其名誉,这无疑是一种诽谤和诬陷。诽谤和诬陷者对此自然要承担应有责任。

  其次是对法律负责。自由是有疆界的,言论自由也一样,这个疆界就是法律规定。除了不得有诽谤诬陷之词外,法律还有很多约束言论的规定,比如因言论不当而引起社会混乱,引发群体性事件,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等,都不允许。这样的规定其实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有,如有的西方国家法律规定,任何鼓吹暴力和破坏和平秩序的煽动性言论不受宪法保护。这就要求我们发表公开言论,首先要想到法律是否允许,有没有突破法律底线,要做到所发言论既合情合理,又合法合纪。

  其三是对国家利益负责。国家利益既要靠每个人用言行来创造,也要靠每个人用言行来维护。言论对于国家利益来说,主要表现在不得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国际声誉和根本利益,不得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不得泄露国家和军事机密等。尽管有的西方国家曾经把公民攻击政府看作是公民的“言论自由”,但对于那些有损国家利益、颠覆政府的言论依然予以禁止。即使一贯标榜“新闻自由”的美国,在处置紧急事务时对批评政府和总统的行为也要加以制止。至于泄露国家机密的人,如斯诺登,美国政府更是穷追不舍,毫不姑息。

  其四是对社会风气负责。这主要是表现在不得在网上发布诲淫诲盗和带有暴力内容的言论。这种言论有伤社会风化,导致社会文明水平下降,毒害人们身心健康,甚至诱发恶性犯罪;尽管不同制度国家对此把关的尺度不同,但都不可能借口言论自由而容忍色情暴力网络信息败坏社会风气。

  言者有责,对不同身份的人还有不同的要求,比如对官员、军人、知名人士、法律工作者等都有特别的职业言论限制。既然言之一出,就有责任担当,那么,我们必须清楚地知晓责任,时刻牢记责任,勇于承担责任。在当下,越是每个人面前有一个麦克风,越要对自己有所约束,做到不负责任的话不说,不负责任的文不发。作为军人尤其要顾及自己的政治身份,网上发言要积极传播正能量,自觉维护国家利益,树立军队形象,增进社会文明,促进社会和谐。承担不良言论的责任,就像承受身体疾患一样,我们不要等到得了病才医治,而要加强预防,避免得病,避免引起不良后果。(丁 山:安庆军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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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高国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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