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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报一涉股报道被投诉
2009年11月04日 15:11:24  来源:三项学习教育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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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战线"三项学习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强调:财经报道尤须严密

    今年3月28日,南方某早报的一篇证券文章,详细报道了数十位散户近一两年来的股市交易情况,并认为他们有替庄家操控股市的嫌疑。文中提及的李先生认为该报与其有关的报道严重失实,遂于4月中旬向新闻战线"三项学习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要求该报及当事记者道歉并刊登澄清声明。

    根据投诉材料反映的问题,经该报所在地的"三项学习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调查核实。

    经调查,该报道的消息来源皆为相关上市公司的公开资料。起初,记者曾经通过一些上市公司核对一些散户的身份,但有些公司不愿意提供,使记者无法对所有被调查的散户逐一进行身份核对,导致一些可能与李先生姓名相同散户的股票交易资料,被误认为全是李先生的股票交易记录,造成报道失实。

    事情查明后,该报立即从网络上删除该报道,并向有关公司和李先生本人道歉,取得了对方的谅解。该报同时在全社范围内予以通报,两名当事记者被停止两个月采访工作并做出书面检查,责任编辑和编辑部主任做出书面检查、扣罚奖金。随后,该报财经新闻中心进行整改,开展讨论,强调采编纪律,总结教训,充实、完善采编规范。

    点评

    这是财经新闻报道失实的一个典型案例,主要原因是记者经验不足、怀有侥幸心理,编辑疏忽大意,对没有确证的存疑材料当作肯定的事实并据此作出判断。报道所依据的有关股市散户的公开资料看似翔实,但需要进行确切的身份核对,否则就存在张冠李戴的可能。两名刚参加工作的年轻记者起初意识到这种可能性,曾向相关公司求证这些散户的身份信息,但由于部分上市公司十分谨慎或无法提供散户股东的详细资料,记者便怀着侥幸心理,只查阅有关股票的公开资料,就此拼凑出数十名散户的炒股记录,而有意忽略了相关个股存在大股东姓名相同的可能性。而编辑也没有能够认识到这篇报道可能存在的问题,加上编辑部门对于财经新闻报道的审查标准不够严谨,致使此报道"一路通行"。

    这个案例提醒编辑记者,必须对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不能确证的、存有疑问的材料,宁可不采用、不报道,也不要心怀侥幸,放任可能虚假的材料进入新闻报道。该报总结教训,提出"四忌四要":忌"主观臆断",要"掌握事实和政策精神";忌"道听途说",要"恪守真实原则";忌"断章取义",要"坚持客观全面";忌"哗众取宠",要"严守宣传纪律"。这值得新闻界同行借鉴。

    当然,新闻报道不论是何种程度的失实,如果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而且新闻媒体能够及时更正错误、赔礼道歉,主动承担职业道德责任,就可以大大减轻其法律责任。本案例中失实报道的举报人承认报道尚未对本人造成严重损失,投诉的目的是希望新闻媒体和记者认真负责地报道,及时改正失实报道内容,赔礼道歉。被投诉新闻媒体及时查明失误,删除网上的报道,处理了部分责任人,并向举报人李先生进行道歉,获得了对方的谅解,避免了一起名誉权诉讼。

    该案例中的失实报道,虽然从主观动机和客观表现方面看,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这种常见失实,以及在标题方面的娱乐化倾向和定性过于武断,正是财经新闻报道需要严加警惕和防范的。现代金融市场瞬息万变,一点风吹草动就可能会对市场和社会造成重大的影响。因此,财经新闻编辑记者尤其需要具备很高的透视全局、准确掌握有关政策精神的高超能力,需要具备准确捕捉和解析重要财经信息的高超技巧,需要承担稳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良好发展的社会责任。要坚决摒弃不负责任的态度,禁止以娱乐化倾向报道财经新闻。

    新闻报道失实,如果情节严重,还需承担法律责任。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第七、八项规定,新闻报道严重失实,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更正、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新闻出版署《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1999)规定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达违规通知单、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更正或检讨、警告、罚款、责令整顿等办法处罚失实报道行为;《刑法》第181条规定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第221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信誉而且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及构成第246条诽谤罪的,均需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新闻战线"三项学习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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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金铃(实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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