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杜骏飞
2008年2月以来,香港"艳照门"事件在全社会引发了巨大震动。窥私者有之,谩骂者有之、喟叹者有之,网民自发的相关讨论更是汗牛充栋,其中也不乏对网络社会管理的批评及诘问。显然,在一个网络传播力量如此巨大的时代,"艳照门"所造成的广泛社会影响是难以忽略的。在事件逐渐平息之后,管理者及学术界的任务都是要对此做深刻解析、认真反思。
艳照门事件的性质
依我之见,有三个艳照门事件;或曰,艳照门有三个性质完全不同的阶段。当事件的性质发生转化,其所凸显的传播与社会管理的意味也就迥然不同。
第一阶段,陈冠希个人电脑所记录的不雅照片,它引发了如此众多的注意力,然而究其本质,这只是一个个人的道德取向问题。说得远一点,在一个后现代化社会里,私人领域中的个人主义是普遍盛行的,它较之于以往的人类历史,更容易导致道德的相对化和虚无化,艳照门事件只是这个哲学背景的又一次印证而已。早期的艳照门事件属于私德范畴,那些对此所做的道德审判,是一次将私人领域事务扩张到公共领域批判的冲动。
第二阶段, 是事件性质的转折期,犯罪嫌疑人盗窃计算机数据、触犯刑法,其传播艳照的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艳照流出事件源于2008年1月27日,
仅仅两天后的1月30日,香港警方即敦促艳照主要传播地"香港讨论区"贴出惩戒通告,使得艳照传播在当地得到一定的遏制。此时,港府有关部门一方面要求网络服务商尽快清除相关照片,另一方面立即对涉案的9人展开搜查和拘捕,事态开始受到控制。不管从海外及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来看,还是从中国传播与司法实践来看,这种处理方式及结果都是可以预期的。但是很不幸,事件很快演进到了第三阶段。
第三阶段,是为数相当巨大的网民群体,哄传、下载、传播不雅照片,其性质可以理解为是一次有伤风化的社会失范行为,或者说是一次不良信息传播失控事件。在香港警方初步控制了事态的1月31日之后,事件却在内地愈闹愈烈,内地网络管理在艳照传播领域的"意外的"疏松及其后果,引起了海外媒体的高度关注。在传播最为旺盛的某网络社区,有一段时间艳照议题的点击量甚至达到了1000万。管理者在这方面的反应较为滞后,直到事件快接近尾声了,有关方面才提出定性,实施救火。此时,艳照已经在网民中产生了巨大的、几乎不可收拾的后果。
返观整个事件,我们会发现有很多的社会联动,不仅事关法律,还事关教育、文化、道德、行业管理,还涉及对人性本身的思考。艳照门是一个非常全景化的事件。通过这个事件,我们真切地意识到:在网络上,任何事件都不是简单的、孤立的,而且道德、生活、法律和政治的确不是分离的,它们统一于社会正义。我们必须以更认真的态度,来探讨虚拟社会所出现的问题。
艳照门对互联网管理提出了诘问
这个后果很容易引起这样的疑问:全国人大、国务院新闻办、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等14个部门已推出60余部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成为世界上该领域法律法规最多的国家,但是遇到艳照门这类突发事件,在法理阐释和治理措施上却依然显得局促、迟缓和困顿,这是什么缘故?
除了对于网络法治和管理部门的诘问之外,还有一个更大的问号指向那个称为"网民"的社会公众群体。当艳照门纳入传播控制轨道后,很多网民出现了情绪反弹,称网络监管损害到了网民的知情权和传播权。事实上,网络哄客对艳照的大规模辗转相传,除了涉及道德风化外,客观上也在助长犯罪。尽管对"再传播"和"自由下载"不良信息行为的法律界定目前还有争议,但由于大规模的艳照传播涉及未成年人保护,因此,艳照在网民中的无限制传播无疑亦属涉法事件。从世界发达国家来看,各国都在从严从重惩罚网络色情信息传播的犯罪行为。例如法国政府规定,向未成年人展示淫秽物品者可判5年监禁和7.5万欧元罚款。如果上述行为发生在网上、面对的是身份不确定的未成年受众,量刑加重至7年监禁和10万欧元罚款。
法学界传统上将犯罪行为分为针对人的犯罪、针对财产的犯罪、无受害人犯罪或道德犯罪。艳照门事件中,有网民声称对其事其人的控制过度了,损害了人权,损害了网民的知情权和传播权,这其实是对人权、知情权和传播权的误读。《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二条宣告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如果你认为传播艳照属于你的通讯权,那么当事人的私生活、家庭的人权何在?关于知情权和传播权的问题,则更要具体分析,如果堵塞言路,不让网民知晓,无疑是不当的。问题在于,网友主张的知情权究竟应该知道到什么程度?画面究竟应该如何处理?应该由谁传播?通过什么渠道传播?在网络传播管理上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法律专家从严谨的法理层面推敲普遍理性,需要传播学者和管理部门更为精细地研究网络社会本质,需要执法者从个案研究的角度进行具体的界定。
网络内容管理的复杂性何在
网络传播的内容监管向来是一个在国际上普遍存在的难题,原因何在?简言之,是因为这里面有多个变量要考虑。这里,我们姑且以艳照门的内容传播为解析对象:
首先,传播内容如何定级?我们现在还没有定级的专门条例,大陆的诸多网站、网民在打擦边球,打着"热图"的名号传播情色。很多影响力巨大的门户网站和社区有大量情色图片,有些只不过是与色情一线之隔,特别重要的是:它们对任何网民均是开放的。这就使得网民会产生一种下意识,以为毫厘之差,无可无不可。在很多类似的事件传播中,照片的情色诉求性质常常是暧昧不明的,这是第一个变量。
其次,受众如何区别对待?艳照门在受众方面,有着成人和非成人的差别。按理说,在任何传播业的管理中,对成人的管理都是相对宽松的,而对青少年的保护则很严峻。但我们并没有对受众进行内容与对象的定级管理,这又导致了相当多的法律空白。相当多的网络管理者、教育工作者、家长,对这种图片大范围地在青少年中辗转相传感到愤慨和忧虑。内容与对象的适应性的区隔管理,涉及到对成人社会的宽容与对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维护,这是第二个变量。
再次,网络监管达到什么样的控制程度?目前的常规做法,最低程度是网管删帖,或者信息过滤,也就是先从站方着手进行控制;中级程度是对网民进行制裁,封锁ID直至是IP,高级程度是从虚拟控制转为现实控制,责任追溯到现实人物,对其进行法规制裁。那么,对于艳照门的社会传播
行为,我们究竟要控制到哪一级?这是第三个变量。
这样,在艳照门的内容监管问题的讨论中就有3个变量、7个可能的判断选项,大致会有12种以上的性质与策略界定。对网络群体化事件的定义如稍有歧义,或者理解和执行过程中稍有歧义,管理及后果就会呈现迥然不同的面貌。
网络管理的终极路径在哪里
另外,还有一个显然的结论是,教育专家可以通过艳照门事件,形成对网络社会教化活动和网络文明建设的新认识,促进网络社会文化向良性方向发展。此次事件,香港地区处理艳照门的态度是值得肯定和学习的。在整个事件过程中,管理部门的态度敏捷、明朗,在保护人权、保护青少年、教育全社会方面的处置上有法可依,一方面,对待新闻传播保证有较大的透明性,另一方面,对不良的社会传播的掌控策略亦基本行之有效。近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要求教育部门利用这次事件对青少年进行德育教育,而香港岭南大学更准备将此作为教材,与学生探讨传媒操守、互联网监管及私隐等问题。对事件中所彰显的法律难题和社会教化困境,香港各界不回避遮掩,而是直面问题,进行广泛的科学探讨。
我们以为,在艳照门事件中,如果管理者和教育者能够以此为契机,提升社会的道德水准,未尝不是把坏事变成了好事。其中,社会教化的对象首先是青少年,青少年应该是社会中的受保护者、受教育者。对于这样一个非常典型、非常有传播强度的不良信息,成人社会和管理部门有义务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和教育。
其实,不仅是中小学生,广大网民道德水准的提升,也是维系于教育的。举例来说,由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事件中期对传播行为属性的界定非常清楚:公开的大众传播犯法,朋友之间传播不犯法,因此从2月5号之后,很多网民就钻这个空子。他们并不通过BBS,而是通过MSN。事实上,MSN群组进行的小群体传播,以及电子邮件的人际交流,其威力也并不亚于大众传播。
因此,结论是,法律是要追求严谨的,但不管什么样的法律,都难免百密一疏;要从根本上控制网络社会的不良传播行为,必须加强对公众网络道德观的引导。或许,网络管理的终极路径,就存在于网络社会通过道德净化而达成自我约束的内心。网络管理的战略变革
艳照门的后期,是一个社会道德事件。关于道德问题,我们不可能像康德那样马上就以"浩瀚灿烂的星空"和"内心的道德律令"来给万物立法。当艳照门呈现为一场针对人类社会道德治理的管理时,我们还只能像以往那样,最终借助于理性建构,来达成审慎判断、严谨立法、科学管理。因此,就网络社会管理的执行者而言,重要的或许还不是立即行动,而是谦逊的思考。社会公众对于艳照门的当事人的私人领域的道德审判需要谨慎,与此同时,网络社会管理者对待公共领域的道德、文化的控制也必须是科学而有节制的。而在当前,这种有节制性首先要体现在我们必须正视研究与管理的不足。
前文中,我们问及,为什么艳照门这类突发事件的治理过程显得局促、迟缓和困顿?一个可能的回答是:尽管法规林林总总,似乎巨细无遗,但是就实际而言,以往的控管视
点仍然更多的侧重于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社会稳定、意识形态等刚性领域,而不是网络社会的文化、道德建设等柔性领域。对于后者,我们曾经有过很多倡议、文件,但是科学、系统的实证研究仍然缺乏,国家的资源投入仍然不够,法规律令、社会教化的效率仍然有待提高。
从网络传播管理的角度看,艳照门事件的最深刻的教训,就是以往我们认为可以粗疏一点、抽象一点的事情--比如网络与道德文化建设,其实已经刻不容缓,并且,需要国家真正重视、真抓实干,管理部门则要以大智慧,花大力气,如此才能真正实现网络社会的长治久安。
(此课题受国家社科基金重大委托项目"网络社会的传播与控制研究"资助)作者系 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传播学系主任
南京大学网络传播研究中心(CMCRC)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