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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看”“有用”的电视法制节目
2008年03月24日 15:22:48  来源:中国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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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类节目因其对社会矛盾的直接关注,对现实生活冲突性的强度反映,对与广大公民的权利、义务以及社会安全、公正的广泛探求,受到观众超乎寻常的期待和欢迎。

    基于这样的背景,法制节目的一个重要基点,就是“有用”,即实用性。要让观众看了节目后,有所思考、有所收获、进而能够帮助观众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当然,要充分实现“实用性”, 前提是观众接受法制节目的宣讲方式,爱看法制节目。“好看”是手段,“有用”是目的。

    电视法制节目的老困惑与新问题

    电视无疑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法治宣传渠道。但是,随着人们法治意识的逐步提高,随着观众对电视传播的手段熟悉与疲倦,原有法治节目的宣讲方式和宣讲内容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收看需求。目前主要有以下问题:

    第一,节目选材上仍然“重刑轻民”“重刑轻经(济)”“重刑轻行(政)”。

    这主要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法制节目选材控制比例问题,二是法制电视栏目导向性问题。重刑事案例报道,经济法、民法、劳动法等法律在日常生活中与人们的自身利益密切相关却关注较少。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一些从业人员认为刑事案件更具可视性,易展示,收视率相对高。

    第二,在宣讲方式上,形式与手法单一。

    这么多年来,电视法制节目形态就是这么几种:不是说法式的“小片+演播室”,就是纪录片式的纯小片。在叙事手法和讲述结构上也没有大的突破,观众看了这么多年,早已出现“审美疲劳”。不少法制节目的收视在下降,正说明观众的兴趣和需求在转移。

    第三,节目的法制含量和人文关怀问题。

    一些记者编辑的法律知识欠缺。一是有的记者不能以法的精神和思维看待事件分析问题,往往带着强烈个人感情色彩描述事件过程,结果往往会失之偏颇,很难做到客观公正。

    二是法律常识缺乏,法律术语运用不当。法律非常严谨,不同术语之间含有不同法律意义,使用时不能混淆。例如:刑事案件中只有“被告人”的概念,而民事案件是叫“被告”,有的节目误把民事或经济案件中“被告”称为“被告人”。再如现在许多节目中把村民委员会主任称为村长,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与法律思维不强和法律常识不足相对应的另一个现象是:法律思维过强,一些编导是法律专业出身,在制作节目时,过分注重案件的法律探讨,就法律谈法律,忽视对当事人的人文关怀,致使节目内容单薄、叙事生硬、情感淡漠、不够好看。近几年,法制节目要有深度的呼声高涨,一些记者就把探索深度的方向错误地放在追求表达专业性和案情展现的程序化上,致使节目“可视性”大打折扣。其实,报道的终极关怀还是在人身上。用人文关怀的视角和态度去看待问题和制作节目,往往能使节目更贴近观众。

    如何“好看”和“有用”

    对于上述电视法制节目的种种问题,学界与业界人士也都提出不少有益建议和解决方法。我个人想谈几个问题:

    第一、 始终坚持大众化的节目定位。

    这些年,由于大量法制节目集中涌现,同质化竞争严重,许多栏目开始强调节目定位差异性,这一点当然不错,但是不论怎么强调差异性,有一点不能改变,就是节目大众化定位。法律是专业性很强的问题,即便是文化程度高的群体,没受过法律系统培训的,亦需要通过电视学习法律知识,不论法制节目怎么定位,怎么差异化,大众定位思路不应该变。

  第二, 始终坚持通俗易懂的叙事追求。

    法制节目形式与手法单一化,在叙事手法和讲述结构上,也不够精良,而充分运用讲故事的手法,能做到“通俗易懂”。在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我们一直倡导“姥姥文化”,意思是“今日说法”做的片子一定要让年长者看懂。久而久之,“姥姥文化”成为“今日说法”平民化定位的基础。而这种朴素的平民化意识又被形象地称为“超低空飞行”,为“今日说法”赢得了观众,赢得了市场。

    人们对信息的需求是有阶段性和选择性的,但听好故事是大多数人在大多数时候的愿望。坚持讲故事手法,小片制作要有故事、情节、冲突、悬念,要想办法抓住观众眼睛和耳朵。在叙事方法上根据题材的不同有所变化,可以用顺叙、插叙、倒叙等不同方式来表现。当然这是个慢功夫,需要反复练习和积累。

    第三、注意制作队伍的构成。

    这里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记者编辑队伍的性别比例构成;一是文化专业背景情况。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目前记者编辑共有29人,其中女性19人,占到近70%,而学法律出身的人员有6人,仅占总人数的20%。为什么会形成如此人员构成?有这样一个现象:大部分女记者做得节目比男记者的耐看,究其原因,通常女性比男性更感性,节目更重人文关怀,而这正是电视传播所需要的;第二个现象是,法律专业记者做得节目普遍不如非法律专业的耐看。法律专业人士在表达上常会使用法言法语,因为有对信息的先入性,他觉得观众应该明白这些法律常识,而事实上,看节目的观众很可能尚未明白。

    “今日说法”的人员构成不是主观选择的结果,在长期沉淀和淘汰中,上述现象和因素发挥了一定影响。法制栏目在考虑人员构成时应该适当考虑这个因素。

  第四、增加法制节目的互动性。

    始于去年的“华南虎事件”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其中重要原因是网络的推动,这种网民推动新闻事件发展的现象已经不止一次出现。传媒与受众互动模式成了网络较传统媒体最大的竞争优势,也成为人们媒介兴趣日益转移到网络的原因之一。因此,电视应该尽快研究如何实现与观众的大规模互动,向网络学习,在这方面有尽快突破,作为电视发展新的增长点。(作者是中央电视台社教中心法制专题部副主任 王新中)

 
(责任编辑: 张樵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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