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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就《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答问
2008年02月03日 22:15:56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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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负责人

    新华网北京2月3日电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负责人日前就《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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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为什么出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答:近年来,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发展迅速,影响日益增强,不断满足广大网民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但是,不少含有淫秽色情、暴力低俗内容的节目和侵权盗版节目在互联网上肆意传播,严重污染了网络环境,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损害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的长远发展。对此,广大人民群众反应强烈,要求政府依法加强监管。为促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的健康繁荣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打击违法视听节目在网上的传播,维护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享有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网络文化的权利,保护著作权人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吁和要求,广电总局和信息产业部近日联合发布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问:《规定》在促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方面作出哪些规定?

    答:《规定》着眼于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把发展中国特色网络文化作为推动文化建设的新引擎,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和支持事业发展的措施,强调鼓励国有战略投资者投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企业;鼓励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积极开发适应新一代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特点的新业务;鼓励影视生产基地、电视节目制作单位多生产适合在网上传播的影视剧(片)、娱乐节目,积极发展民族网络影视产业;鼓励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积极传播公益性视听节目,以提供更多更好的视听节目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问:《规定》在维护消费者、著作权人以及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合法权益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规定》明确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要求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依法维护用户权利、履行对用户的承诺,对用户信息保密以及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用户,不得做出对用户不公平不合理的要求,不得损害用户合法权益;提供有偿服务时,应当以显著方式公开所提供服务的视听节目种类、范围、资费标准和时限,并有告知用户中止或者取消服务的条件和方式等义务。明确了公众有权举报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规定》明确了对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强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版权保护措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的,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可对其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明确了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合法权益的保护。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为提出从业申请的单位提供便捷的服务。明确要求网络运营单位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节目信号传输服务时,要保证传输安全,不得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

 
(责任编辑: 徐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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