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的《信息时报》上刊载了椿桦先生的《关于发起建立追讨稿费作者联盟的倡议》,得到一大批时评作者和法律界专家的支持,一时之间竟然成为舆论热点之一。在社会对侵犯作者权益的行为已经习焉不察的背景下,身为职业编辑的椿桦先生此举,不止是对侵权者的一声断喝,同时也是向自己的同行们开炮,实属难能可贵。
新闻界少数无良媒体长期以来不支付作者稿费充当“老赖”,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听同事们说,少数报纸只用稿不给稿费“是常有的事”。笔者虽涉及时评写作不久,却也尝到了一些味道。有一家地方经济类报纸,我打电话过去询问稿费,工作人员与老总之间“踢皮球”,最后“不了了之”;有一家全国性行业报纸,一接电话,对方那位女同志跟她的同事小声地说“要稿费的”(大概她们遇到这类事太多了),当时说是请示领导再给我回话。结果,可想而知“到如今也没回话”。又有一家全国行业性报纸,招呼不打一声,他们把我的稿子从其他报纸上“抢”了过去。我的原稿有一句“生意场上‘经理们’是很精明的”,他们将之改成“那些学员们可都是生意场上‘狐狸精’”,让你哭笑不得。你去询问稿费,结果还是“习惯性动作”——踢皮球......
舆论监督,是新闻界一项崇高的职责。但多少年来,似乎人们很少见到新闻界“拿电筒照自已”。与其他行业一样,新闻界的主流是积极向上的,清廉正派的;但也不可否认,新闻界确有少数单位“脸皮厚得很”。就说这“侵犯著作权”,这不是偷偷摸摸的“窃”了,而是“光天化日这下”的“抢”。“侵犯著作权”与那些“假冒产品”相比是犹过之而不及。因此,这是这些一贯很“文雅的”人们的一种很不文明的行为。
面对这种“很不文明的行为”,新闻界的同行们大多是“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其实,少数单位的上述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说,对于多数新闻单位是一种伤害。多数单位每年付出大量的稿费,少数单位不支付作者稿费,这是一种不平等竞争。所以说,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有正义感的新闻媒体都应该站出来“自我揭短”。其实,这也是在一定程度上倡导“知识创新”。
说到这儿,笔者又想起3月7日《劳动报》的报道:上海小店卖盗版DVD被美国7家电影公司索赔343万。“狼来了”——这条消息传递出这样一个信息,在我国,对侵犯著作权的丑陋行为,迟早一天会“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
(张传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