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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批评报道要挟企业现象剖析
2007年01月05日 17:07:23  来源:中国记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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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个别媒体记者涉嫌以批评报道要挟企业搞"敲诈"的情况时有发生,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影响,严重败坏了新闻工作者的声誉。因为工作的原因,笔者接触过此类案例,并在参与调查和处理的过程中进行了一些梳理,现就这类"敲诈"活动的一般做法及特点进行剖析,以供参考。

    一、记者利用批评报道要挟企业搞"敲诈"的一般做法

    1、挑选目标企业,进行调查,然后写出批评性稿件。记者的消息来源可能是群众举报,可能是通过自己的调查了解,还有一些可能只是从其他媒体看到的目标企业的负面报道。有些记者了解线索后可能会进行一些调查、"暗访",搜集对企业不利的材料,这种情况多见于对一些大企业的批评报道。有的记者则把群众举报的材料或其他媒体的报道直接加以引用,或者稍做修改。

    2、将写成的稿件以"核稿函"等形式发给企业,称如无异议将于近期发表;或者直接与企业领导联系,口头告知。发给企业的稿件,内容大多采用对企业不利的材料,或者仅采用企业竞争对手、反方的意见,将一些小问题无限放大,使企业感觉事态严重。在这类"核稿函"上,通常还会写上"稿件将于近期发表"等类似文字,并留下联系方法,迫使企业尽快找媒体或记者沟通。

    3、与企业就稿件进行沟通,最终使企业花钱了事。有的是提出要企业在媒体上做广告以避免批评报道,这种情况记者通常会讲,报道已经排上版了,撤下来就是"开天窗"了,解决办法就是企业做个广告来填充版面;有的是记者准备两份稿件,一份是对企业的批评稿,一份是正面表扬稿,让企业来选择,若选择表扬稿就要支付一些宣传费用;还有就是记者直接要钱,承诺不发批评报道。

    4、若与企业沟通不成或谈判破裂,记者很可能将稿件发表,并称将进一步跟踪报道。企业为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最终通常会不得不妥协,花钱了事。如果我们在媒体上看到一些批评报道,声称要做连续报道,到最后不了了之,再没有下文的,有可能就是这种情况。

    二、记者利用批评报道搞"敲诈"的一些特点

    1、被批评企业通常存在一些问题,自身"不干净"。例如,有的企业有偷税漏税行为,有的企业产品质量存在问题,有的单位服务质量较差等。如果这些问题被报道,将可能对企业的形象及产品销售等造成不利影响,因此企业通常不敢声张。

    2、利用正常采访程序做掩护。记者写出稿件,传真给企业,征询被批评单位的意见,这本是一种正常的采访发稿程序。但对于动机不纯的记者来说,他们恰恰是利用了这种正常的程序,把与企业交换意见变成了他们"搞敲诈"的手段。

    3、迫使企业主动找记者沟通。记者给企业传递一种稿件将于近期发表的信息,并留下联系方式,是要"威胁"企业尽快并且主动找记者沟通。若因此而产生金钱关系,将可能视为企业方面主动的行为,甚至是企业主动"行贿",使企业不敢声张,也有利于减轻记者的责任。

    4、不留证据。在企业与记者就稿件进行沟通的过程中,记者很少主动提出要钱,更不会留下书面凭据,与企业谈判的过程也会尽量掩人耳目,不留证据。以我们曾经调查的某报记者站站长为例,在与被"敲诈"企业进行谈判时,他经常将谈判地点选择在洗澡房或者KTV包间里,一个是不穿衣服没办法录音,一个是声音嘈杂,即使录音也录不清楚。这样就减少了被录音录像的风险,即使以后被企业告上法庭,也会取证困难。

    5、几人合伙行动,联合搞"敲诈"。这种情况大致分两种,一种是几家媒体记者联合上阵,给企业造压力,逼迫企业尽快花钱摆平。这些记者大多相熟,甚至可能存在一个经常联合起来搞"敲诈"的小圈子,彼此互通信息,相互呼应。

    还有一种是由几人合伙参与"敲诈"的不同环节。以我们曾经受理的另一个举报为例,整个事件很可能便是一伙人联合起来主动给企业设局搞"敲诈"。首先是有人主动购买有问题的产品,然后称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将生产产品的企业告上法庭;记者采访该消费者,采写出对企业不利的批评性报道;中间人找到企业讨价还价,要求企业给消费者赔偿,否则将发表对企业不利的新闻稿;企业拒绝中间人赔偿要求的当天,新闻稿便即发出,并在网上大量转载,给企业造成了很坏影响。在这一事件的整个过程里,记者专司写稿,不与企业发生接触,但其实他是整个事件中极其重要的一环。

    6、打"擦边球",尽量不触犯法律。个别搞"敲诈"的记者在与企业谈判时,并不直接要钱,而是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经济利益。比如,有的要求企业聘他为"顾问",收取顾问费;有的以低价购买该企业的产品;有的购买产品要企业给予报销等。

    7、用单位行为来规避风险。为了规避风险,有的记者不敢明目张胆地敲诈企业,而是以批评报道向企业强拉广告,然后换取所在媒体单位的广告费、宣传费提成,用单位行为来掩盖个人行为,逃避制裁。同时,这种情况下,个人和单位形成了利益共同体,记者遇到问题时还会受到所在单位的庇护。

    三、一些思考及建议

    在接触此类以批评报道要挟企业搞"敲诈"事件过程中,笔者发现,个别记者搞"敲诈"的成本很低,只需要写一篇批评性报道,即使事情败露,至多是被所在媒体开除,很快又能到其他媒体上岗。而企业举报"敲诈"的成本却很高,牵扯太多精力,处理不好对企业伤害很大。而且,许多企业应对记者的"敲诈"行为毫无经验,他们大多埋头于生产,根本不了解新闻界关于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生怕得罪记者,遇到问题只知封、堵,一味示弱,不敢斗争,客观上也助长了部分不良记者的嚣张气焰。

    因此,要减少此类"敲诈"事件,除了继续在新闻战线开展"三项学习教育活动",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新闻价值取向,加强新闻工作者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外,还应该有针对性地在两个方面做些工作。一是加大惩处力度,提高记者搞敲诈的"成本"。比如,对查处的记者及其所在媒体公开曝光,建立不良记者"黑名单",在新闻界内部公布,使搞"敲诈"的记者再没有上岗机会。同时,逐步完善媒体退出机制,动真格,淘汰一些生存艰难,总是出现违规问题的媒体。二是要让外界(包括企业)了解有关新闻行业管理规定。比如,不仅在新闻界内部,还要向全社会宣传"一规定、两办法"等新闻管理规定,让外界了解新闻界。相信当越来越多的企业或单位了解了新闻界的有关管理规定,并且自觉运用这些"有力武器"与"敲诈"行为做斗争时,个别记者以批评报道要挟企业的情况一定会越来越少。

    (作者邢发亮,原文发表于《新闻前哨》杂志2006年第12期)

 
(责任编辑: 杨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