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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陈明:我的法治新闻观
2006年12月22日 08:53:33  来源:中国记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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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优秀新闻工作者 工人日报社 陈明

     数年前,“依法治国”写进《宪法》。我国所以在最高法典中把这一概念确定下来,说明中国从此告别了数千年的“人治”社会,走向法治社会。我国公众也因此告别了“臣民”(封建社会)、“人民”(文革时无产阶级专政概念)的社会角色,进入“公民”社会即法治社会。

    从现实生活中我们不难看出,昔日产生各种社会矛盾找部门、找领导解决、调解的现象,被今日公民首选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取而代之,法律已成为调节各种社会关系的主要途径。这是一个划时代的大变化,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新闻媒体应关注的政治大事。

    我国传统的新闻概念是:将新近发生的事实,真实、及时、公开地提供给读者。本人认为,这一传统的新闻概念已不能适应今天媒体法治新闻的需求。对于从事新闻舆论监督的编辑、记者同样应以“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在法律的框架内从事舆论监督,即我们通常说的媒体进行舆论监督应搭建“法律平台”。

    在传统的舆论监督概念中,我们习惯于沿袭了数千年的道德伦理标准,即“对与错”去评判发生在当今的某一事物,见诸报端的监督稿件往往停留在这一感情、伦理层面上。上述舆论监督的概念和方式已不能适应法治社会的需要,因为它既不符合宪法精神,也不能得到读者的认可。

    坚持法律第一的新闻标准

    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舆论监督的概念就是要摒弃传统的“对与错”的监督模式,媒体无须去评判、监督、反映事件当事人在本事件中的对错行为,取而代之的是用法治的思维,在一个“法律平台”上叙述该事件是否产生了违法、犯罪的法律后果。例如:2002年陕西省发生一起教师在管教小学生时“令其吃屎”的事件。依照传统的监督模式,采编者往往会对事件作出教师如此恶劣执教的“对错”报道,以进行舆论监督。而在“法治平台”进行舆论监督,我们向读者表述、告知、传达的内容应该是:首先,教师违反了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有关法律规定;其次,该教师同时违反了《教师法》中教师应文明执业的有关条款、《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法条,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再有,如果该学生在吃屎后产生更严重的法律后果(精神病、自杀等),该教师的行为很可能触犯了我国《刑法》的有关条款。本着违法必究的法律原则,该学校、教师应依法承担法律规定的相应法律责任……

    2000年,我报道了上海一起房地产纠纷案,一个房地产老板用一幢楼房,分别与六家公司签约,“一女多嫁”,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我在采访中认为该公司是利用合同诈骗坑了老百姓。但感情归感情,在写稿中严格区分了道德情感和法律的界限,对这个公司老板的行为不作法律界定,作出了《一女多嫁侵犯了谁的利益》的标题。而与我同时采访的另一记者却恰恰相反,登出了《某某诈骗应严惩》的题目,结果被告上了法庭。我国法律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任何人均不得认定他人有罪。”“诈骗”是我国《刑法》的一个罪种,在该案并未进入司法程序之前,公开见报认定他人犯有诈骗罪,而且还要“严惩”。这实际上是新闻替代法院的职能去判决一个人有罪。新闻媒体作为监督法律者却在作着违法的事,这是我国法律不能允许的。

    我以为今天的法治新闻概念应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二者缺一不可。以法律为准绳的具体概念是:依法采访、依法取证、依法见报、平衡、公开、公正。

    依法采访

    依法采访,即依照法律规定的调查特性进行全方位调查,不可顾此失彼。

    我们的记者在采访中大多就一个案件,单层面采访事件当事人、亲属或当事人提供给记者的他认为了解情况或对其有利的采访对象。殊不知,这些当事人为了自身的利益有时会“善意”地隐瞒一些情节,这些情节可能是至关重要的,仅仅沿着当事人给你提供的线索采访,调查极有可能会出现偏差。法律要求法官在调查案件时必须公正、全面,法治记者也应同理。如果我们在采访中主观臆断,屁股坐歪了,必出大错。

    依法取证

    依法取证,是针对目前大量的新闻诉讼而言,即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获取最大限量支持新闻报道的证据。

    一些法治记者在采访中十分重视录音机的功能,似乎录音带就是白纸黑字,一盘录音,几页笔记,万事大吉,其实非也!我国法律规定,录音不能作为证据进入诉讼程序(个人可修改、重新复制)。也就是说,记者录音内容不是合法证据。笔记虽可以作为证据,但去掉录音只能是“孤证”,不能形成证明事实真相的证据链条。此时,你在新闻报道、新闻官司中不再是超脱万物的记者,你是报道失实者、侵权者、被告,是一方当事人,凭几页笔记能自圆其说、打赢官司吗?缺乏支持见报事实的证据是新闻失实、新闻官司败诉的最大原因。

    我在采访过程中,始终把搜集证据放在谈话调查之上,谈话也是始终围绕证据进行。一个人在谈话中可以随便说很多失实、错误、违法的语言,但事后可以不忍账,而围绕案件的证据是不说话的,但它比语言有用得多,他可以帮助记者深入了解整个事件的原貌,分清哪些是真实的,哪些是虚假的,从效率而言,它也许比谈话更节省时间。

    我在采写《如此公安怎保一方平安》系列报道中,因涉及某市公安局长刑讯逼供的事实,尽管检察院领导表示确有其事,但我没有真凭实据。为获证据,我用了数小时,将112页卷宗证据全部翻拍,冲洗后装订成册,并从检察长的谈话中发现一些不准确地说法,更改后公开见报。这位局长“跑不了”了。

    数年来,在我调查的案件中,一篇5000字左右的稿件,均有数十分、上百份证据的支持,何惧之有。

    依法见报

    依法见报,即见报稿件首先把法律对新闻文字的特殊要求放在首位而不是自己狭隘的正义感和情绪。

    法治新闻不是文学作品,可以极尽描述之能事,不是记者宣泄个人狭隘正义之感的窗口,也不是天平已经倾斜的真理之剑。法律的内涵是公正、公平地用事实和证据说话,这是依法见报的宗旨。

    我观察一些记者采写的法治新闻,情绪高于理智,道德高于法律,描述语言高于基本事实,内心活动高于表象……这些写作方式很容易造成情绪支配理智的事实偏差,道德超越法律的评判,超出事实的文学描述和惴测心理的主观臆断。上述在法治新闻写作中是大忌,也是引起新闻失实和诉讼的“败笔”。某报曾有一篇文章题为《硕鼠……》,对方告上法庭,说“硕鼠”是吃得脑满场肥的“大贼”,尽管文章揭露了一些他的不法行为,但用“硕鼠”这一文学比喻的方式叙述他的劣迹,辞海上对该词的解释足以证明见报稿件已游离了事实和证据的依托。

    我在采写法治文章时,少用形容词,少用记者认为,少用他在想,少用“虚词”……不是我没有这个“鼠胆”,而是法律在评判是非时不用文学语言,它不准确;法律也不承认记者个人的认为就一定是真理,法律更不认为记者知道被批评者他在想什么,记者不是“齐天大圣”。法治文章的魅力所在不是华丽的词藻和悲天悯人的情绪鼓动,它是将钢铁一般的事实和证据埋藏在平实准确的语言中,向罪恶和不公隆隆开去,令罪恶者不寒而栗,令冤屈者和善良的人们感到他们的心声已溶化在这钢铁之躯中。

    平衡、公开、公正

    平衡、公开、公正,即把赞同的、反对的、提出异议的意见尽量吸纳在同一稿件或同一版面中,形成平衡、公开、公正的舆论监督模式。

    监督稿件公开见报后,被批评者常常找到法院或报社,表示批评的内容与事实出入甚大,要求给予更正或诉诸法律。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实际上是我们在见报的过程中编辑思想上的误区,即认为被批评者已做了错事或有违法犯罪行为,他们的错误见解和行为不应公开见报,无权在媒体上发表为自己辩解的意见,这种新闻观点是不全面的。

    媒体的所有者是全体公众,它包括批评者和被批评者,二者应享有同等的权利。你批评他人,又不让被批评者有一席之地发表意见,这不公平。被批评者他只是做了错事,但他的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并不导致被剥夺发言的权利。

    总之,进行舆论监督应在法律的框架内,遵行依法采访、依法取证、依法见报的原则,这不仅是新闻媒体保持相对超脱的技术手段,也是依法治国这一宪法精神对我们的法律要求 。

 
(责任编辑: 高海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