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中旬,民政部在征求教育部、司法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银监会等主要婚姻证明使用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下发了《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公证事项和哈萨克斯坦等9个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以保障大陆居民及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但在通知执行过程中,有些群众反映一些地方、部门依然存在还在要求当事人出具此证明的现象。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马忆南介绍说, 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时不再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民政部门也不再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但当事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许多办事部门虽无法律法规依据,无权向群众要求提供证明,但是凭借优势地位要求当事人必须提供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否则不予办理相关业务。
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秘书长李明舜教授表示,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俗称“单身证明”或“未婚证明”)不等同于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我国没有统一的婚姻信息登记制度,根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除民政部门负责结婚和离婚的登记外,法院负责调解离婚、判决离婚和宣告婚姻无效,我国驻外使领馆负责在国外的两个中国人间的结婚、离婚登记,另外,丧偶等也直接影响公民婚姻状况的变化。因此,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只是客观记载了当事人的婚姻登记信息而非婚姻状况信息,对需要掌握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办事部门而言,证明效力十分有限。
李明舜表示,对于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不是婚姻状况证明的情况,一些要求当事人出具证明的部门或单位应该了解。现实中,部分基层部门规避、推卸本应由其承担工作责任,另外,也有脑筋懒、腿脚懒,不愿履行主动审查调查职责方面的原因。
因此就出现了明知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不是婚姻状况证明,而将此证明作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的现象。这样就为不少当事人利用用证部门和出证部门间信息不相通的状况,在民政部门出具此证明后又立即办理结婚或离婚登记,从而改变自己的实际婚姻状态,甚至伪造、变造证明欺骗用证部门留下了口子。
从这个角度看,取消此证明,既有利于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也可以防止有人借此开展违法活动,既是推进政府依法行政的必要举措,也是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的现实需要。
通知规定,“民政部要会同相关部门落实部门间信息核对的具体措施,使此项简政放权的工作真正惠及广大人民群众”,对此,李明舜认为, 部门间信息核对,是指对有法律法规依据、需要使用婚姻证明的部门,才能提供部门间信息核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无权也无需进行部门间信息核对。
“民政部门不再出具证明,并不是不再为群众提供婚姻信息方面的服务,而是换了一种方式。目的是不再让当事人在婚姻登记信息使用部门和民政部门之间往返奔波,切实减轻当事人办事创业的负担,真正将简政放权要求落到实处,当前的关键是基层办事机构能否落实到位,能否克服懒政思想,让群众别来回跑腿。”李明舜说。
据民政部社会事务司负责人介绍,目前,民政部门已实现部、省两级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已基本实现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和在线婚姻登记。在历史数据补录方面,为推动婚姻登记信息数据库建设,2013年开始,民政部督促各地抓紧录入婚姻登记历史数据,并开发了历史数据补录系统,供各地免费使用。目前,全国婚姻登记数据库数据已达一亿多条。
同时,民政部还积极与外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商谈数据核证共享事宜,2013年底已经与外交部实现了数据共享核查,外交部掌握的数据正在分批次导入民政部数据库;与公安部签订《公安部与民政部关于信息共享快速查询的合作协议》;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共享工作已经达成共识。下一步,民政部将继续加大推进信息化建设力度,积极推动部门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据了解,目前许多地区已经开展了信息共享工作。各地通过婚姻信息共享,有效提高了工作效率,减轻了当事人往返开具证明的负担。当前各地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情况,已基本具备与相关部门间信息核对共享的基础,能够支撑部门间婚姻登记信息核对的需要。
现实中,各式各样的奇葩证明很多,例如(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有的地方银行在为当事人办理相关业务时竟然要求一个不到法定婚龄的人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马忆南认为, 从法律角度来说,要求群众出具证明是增加群众义务,因此,办事部门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明,必须要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否则就是乱作为,办事群众可以直接说“不”。
减少各种奇葩证明最有效的方式是这些奇葩证明不再被需要了。当前部分基层部门或单位如有法律法规依据,民政部门当然要出具,但是如果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依然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明,该怎么办?
最重要的是坚持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把依法办事作为取消各类证明的前提。教育部、银监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司法部等国务院部门按照依法行政要求督促地方业务部门,对违法要求群众提供各类证明的业务部门进行问责,对基层办事部门违法向群众索取证明的行为说“不”。加强内部督促执行力度,要求各个部门或单位对需要群众出具证明的事项进行梳理,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立即取消。对于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要对外公示法律法规依据、出具部门,并在政府部门间直接进行信息核实核对,不要让群众奔波于各个部门之间。(记者 王亦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