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网络舆情分析师 常爱颖)
《新京报》报道,25日广告法修订草案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增加广告荐证者的行为规范。广告荐证者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此次草案,严格规范广告主题的行为,明确界定构成虚假广告的具体情形,这意味着,明星代言产品自己要先使用。
网民认为,有些明星乱代言,拿着靠公众的信任赚的钱,还不对公众负责,虚假宣传要担责。云南网民“LEE”认为,没法试用就不要代言,不能只赚钱不负责、没风险!@沈阳晚报:在产品质量莫衷一是、广告行业乌烟瘴气的如今,这次的广告法修订可谓来得及时。如果执行也能严格到位,虚假代言就会人人喊打,“李鬼”们也将无处可逃。网民“慎而思之”也表示,品牌代言早就应该取替,商品价格高的原因就是广告费太高,好的商品应该用其本身质量证明价格。
也有网民担心,明星代言须试用,方向正确但执行难。广告代言向来是明星们吸金的重要手段,但像男性明星代言不孕不育医院、药品和卫生巾该如何“自证”?此提案固然对明星虚假代言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但如何落实如何取证值得商榷。网民“张立美”认为,明星代言须先使用,立意良好,但是要落实起来,还必须从长计议,还要有配套措施。否则,只能是一纸空文,没有实质意义。对于一个产品,明星代言要管,企业的自律和监管部门的监督更重要。网民“徐大发”表示,其实广告的“夸饰”成份很难挤兑,有了明星代言“须先用”的法律约束仅只是第一步,后边的执法还要进一步细化,要让明星真正具有敬畏感和震慑感。此外,就是消费者不能盲目看明星下单购物,也需要有自己的理性判断。
还有网民客观表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企业和监管部门的责任也不容忽视。网民“呼唤”:明知道自己的产品虚假不实,找明星做广告,造成消费者伤害经济损的企业法人,应该受刑法的制裁,负责消费者的损失。@changedexiaow也说道:“可以先由质检部门对代言产品先行检查,然后明星代言的广告再由质检部门和广告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把责任落实到给相应的部门,而不是对产品了解不是很深的明星身上”。网民“令狐补充”表示,从广告业兴盛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借鉴经验,不难发现,防止明星虚假代言广告,靠社会伦理、职业道德、行业自律等市场机制已经足够了,通常不劳其他权力操心。有了明智的态度、健全的机制和明确的权责,也就不愁还有明星代言广告时弄虚作假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