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地沟油可判死刑引关注 明确地沟油属有毒有害
追问
《法释》打击面是否过宽?
问:《法释》第一条规定,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按照刑法,都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在我国食品安全的现实状况下,该法条的打击面是否过宽,不利于我国食品行业的整体发展?
最高院刑二庭副庭长苗有水:这个规定在起草过程中也有专家提出过类似的担心。我们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这一情况,在《法释》中作了限制。从质的方面,我们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严格限制在具有高度危险性的产品上。《食品安全法》第28条规定了10种食品禁止生产、销售,《法释》里我们选出4类危险性较高的作以规定。
从量的方面看,我们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行了程度上的要求,比如第一条的第一项中规定的“严重超出标准限量”。有人会问,什么叫严重,能不能准确说超出标准限制的2倍或者3倍就叫严重?这个问题我们在起草过程中也进行了详细研究,发现食品安全领域中的很多专业问题是很复杂的。比如刚才提到的致病微生物、重金属等物质,它的标准限量是不一样的,危害性也不一样,如果一刀切的规定为三倍或五倍是超过标准限量是不科学的。所以这一点我们留给司法人员在实践中裁量。我们也担心司法实践中裁量的过程会出现新的问题,所以《法释》第21条在程序上进行了补充规定。“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
进口食品如何认定?
问:《法释》在食品安全案件方面提及的都是国内生产销售流通环节的犯罪行为,对于同类型的进口食品犯罪如何认定?
最高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进口食品如果出现司法解释上的各类情形将同样按照该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款进行惩处。不过从目前来看,进口食品的生产、销售环节多在国外,取证上存在一定困难。但如果我们的司法人员能够提取相关证据,将与国内同类情形犯罪,一视同仁。
相关立法是否滞后?
问:近年来虽然我国不断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但是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时有发生。有观点认为是现行的法网还不够严密,立法上还存在一些缺陷。比如罪名滞后,量刑比较轻,在处罚上比较注重危害结果。
最高院发言人孙军工:我们出台这个《法释》,目的就是要把打击、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法网编织得更严密。这样做的目的,从司法机关来讲,要把法律现行的规定,所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措施用足、用好。当然,当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不断出现新的情况,犯罪手法、犯罪方式、危害后果不断出现新的变化,应对这个变化需要采取多种措施,其中可能需要采取进一步的立新法、修改现行法律。作为司法机关来讲,我们会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在用好现行法律规定的各种刑罚措施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如果有需要提出立法建议的,或者修改现行法律建议的,我们也会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授权范围内向立法机关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