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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去纯真的文学创作

2013年02月16日 10:05:29
来源: 《华文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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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威廉姆·福克纳对格雷厄姆·斯威夫特(William Faulkner v.s. Graham Swift)
  有位澳洲名叫约翰·伏糅(John Frow)的学者指出,斯威夫特的《遗言》跟威廉姆·福克纳的小说《我弥留之际》极为相似,暗示前者有抄袭后者之嫌。徐教授举这例子,为的是证明“抄袭有理”,就说“显然,两部小说有明显的承袭关系:基本情节框架一样”,接着又将互文性的理论重述一遍,证明前者抄袭后者是有理论根据的。
  可是一篇由Ghent大学学者多日安·范国普(Dorien Van Gorp)于2007年五月提交的命名为《威廉姆·福克纳的小说〈我弥留之际〉与斯威夫特的〈遗言〉的比较研究》(A Comparative Study of William Faulkner’s “As I Lay Dying” and Graham Swift’s “Last Orders”)的文章中,将两部作品的主要不同之处列举如下:
  福克纳的小说采用的是美国南部的历史……而斯威夫特写的却是他极为熟悉的祖国英格兰,以及有代表性如传统的赛马和酒馆等等。相反的,福克纳说的是关于贫穷的事……
  《遗言》中的角色对未来充满乐观,但《我弥留之际》却怀疑人生的价值,而让读者感到悲观,愤世嫉俗,但《遗言》却对未来充满了希望……
  斯威夫特利用这揭穿英国保守派的想法,福克纳却是对美国梦概念的讽刺。
  这两部小说的不同,是在于处理宗教的主题上,福克纳是利用夸大的极度伪善基督徒来揭穿宗教的虚伪,而斯威夫特的小说对宗教的看法却比较微妙。
  根据上述说法,斯威夫特显然并未抄袭福克纳的作品,换言之,在两本概念相同,但主题不同的作品中,是没有抄袭问题存在的,这与徐教授所说“两部小说有着明显的承袭关系”是有所不同的。
  二、鲁斯拉·安德鲁丝对伊恩·麦克伊文
  (Lucilla Andrews v.s. Ian McEwan)
  麦克伊文的《赎罪》(Atonement)”,被指为抄袭了安德鲁丝的自传《没时间浪漫》(No Time for Romance),结果,安德鲁丝不幸去世,就让麦克伊文捡了便宜。
  若当年“抄袭”事件爆发,88岁的安德鲁丝不是病危的话,她会出席一个由罗曼蒂克作家协会主办的晚宴,举办晚宴的目的,是为了要颁赠终身成就奖给安德鲁丝,她当时极盼望出席,因为她要利用那个机会,发表一篇“我指责”的演说,那演说是针对得奖小说家麦克伊文而来。(请参阅MAIL网站2006年11月25日朱丽叶·兰灯的报导The Mail On Line,by Julia Langdon)安德鲁丝要叫麦克伊文知道,“她知道他获文学奖提名的《赎罪》借用了多少她的书《没时间浪漫》中的文字”。这是由牛津圣细达学院的一位学生在写博士论文时发现的。那学生说安德鲁丝并没生气,只是觉得好可笑,虽然不发怒,她却认为事件未了,她要讨个公道,那位麦克伊文应当被追究。(请参阅The Mail on Line)
  我非常仰慕安德鲁丝预备公开向麦克伊文讨回公道的立场,虽然后者在他出版的书中,有向安德鲁丝致谢。但徐教授在没有出示立场根据之前,就把“互文论”当作一个“许可抄袭”的理由来搪塞,请听她的说法,“若人物相似,但性格……不同,就不算抄袭”。
  三、裴度对布朗(Lewis Perdeu v.s. Dan Brown),贝金特和理查德黎对布朗(Michael Baigent & Richard Leigh v.s. Brown)
  徐教授提出的第三案例,有两部分:
  1. 布朗所写《达芬奇密码》(Da Vinci Code),被指控抄袭了裴度的《达芬奇遗产》(The Da Vinci Legacy)与《上帝的女儿》(Daughter of God)。美国法院上诉法庭第二审同意地方法院的判决,那就是理清何谓受著作权法保障与不受著作权保障的工作,判决说“著作权法不保障一个概念,但保障概念的表达”。该法院更进一步说明,“根据总体的观点、感觉、主题、人物、故事、情节、层次、步调及背景等,这两部书在合理努力范围内,找不出重大相似之处。”因此,判决裴度败诉。换言之,若是观点、感觉、主题、人物、故事、情节、层次、步调及背景等有重大相似,则侵犯著作权就可以成立。
  2. 2006年布朗又被指控他所写的《达芬奇密码》抄袭了贝金特(Michael Baigent) 及理查德黎(Richard Leigh)共同撰写的《圣血与圣杯》(The Holy Blood and Holy Grail),结果布朗也胜诉了。法庭判决的理由如下:贝金特和理查德黎在庭上争辩时,结论是说“他们写的是历史研究,不是虚构”,法官比德·史密丝(Peter Smith)就认定小说家可自由在不是虚构的故事中引用这些数据,因此判布朗胜诉。
  在《达芬奇密码》的判例中,说到著作权法不保障一个概念,我的看法是,“概念”是个大前题,而“概念的表达”则是主题。根据文学联系网络(The Literary Link for Writing Essays)为写论文而下的概念与主题的定义是:“……重点在于概念不是主题:一个概念是以检验人类长阔高深情况的某些工作,但一个主题,则是一个生命,直接或间接地记载一个有关的主题”。综合上述美国的两个法院的结论,我的心得是:你不要偷别人的主题、人物、剧情、层次等;你可以任意取用他人的概念或思想。   徐教授在她大作的第三部分,将“抄袭有罪”论判了死刑,判决如下:
  若情节与结构相似,但故事、人物及细节不同,不算抄袭(威廉姆·福克纳对格雷厄姆·斯威夫特);若人物相似,但性格、脾性、性情不同,不算抄袭。(鲁斯拉·安德鲁丝对伊恩·麦克伊文);若主题相似,但表达主题的方法、手法、技巧不同,不算抄袭。(贝金特和理查德黎对布朗);若语言相似,相同,但若情景、场景、语境不同,不算抄袭。(威廉姆·福克纳对奥德赛)(在此顺便提醒徐教授:荷马的史诗,已久远得没有著作权的问题。所有著作权都是有年限的,譬如,加拿大著作权是在作者过世50年后终止);若是叙述方法和技巧相似,但用于不同的主题、故事和人物,不算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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