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初期户口秩序大整顿
贰
清理500万张人口卡片
在人口数据库建立之前,卡片被用作掌握户口变动和查询人口信息唯一有效的传统检索工具。民国时期,人口卡片最初是以居民身份证制度“副产品”的形式而出现。上海市实行身份证制度始于1942年。汪伪上海特别市警察局规定,凡居住上海市年满14周岁的市民均应觅殷实铺保,持该管警察分局发给的户籍证申领身份证明书。此项办法到1945年10月25日废止。1946年11月,国民党上海市政府重新制订《发给国民身份证办法》,规定凡中华民国国民,年满14周岁,在上海市已申请为设籍或迁入登记者,均应于登记1个月内申请发给国民身份证。国民身份证上载明: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籍别、教育程度、职业、家长姓名、居住年月日、公民资格、兵役义务劳动、住址,并粘贴照片或盖捺指纹。
时任警察局局长的俞叔平,早年留学德国,致力于户政研究,他有意引入奥地利维也纳的人口卡片制度。市警察局在颁发国民身份证同时,建立人口卡片,把国民身份证申请书三联单中第一联和第二联,分别存入警察局和民政局,作为人口卡片。卡片上记载居民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并粘贴照片。1948年10月,结合全市人口清查,换发附有配购证的新国民身份证,共实发国民身份证5228489张。换发新证时,又对舞女、娼妓、释囚、赦犯、无业游民编制特种卡片,详载其来踪去迹、交往素行和生活动态。对营业户、公共户也分别编制卡片备查。
上海解放后的35年中,未实行居民身份证办法。为便于人民群众的正当往来和物资交流活动,1949年8月,市人民政府公布《签发通行证办法》,规定凡居住上海市已经登记常住户口的市民,如因经营工商贸易或其他正当事故,须前往外埠者,可于出行前2天向所在地区接管委员会申请签发通行证。领取通行证的市民,除移居外地或其他正当事故不再返回本市居住者外,应于返回上海市2天内,将通行证报区接管委员会注销,逾期不缴销者,以后停止其通行证申请权利。
对于国民党警察局堆积如山的各类卡片,市公安局从1949年6月至12月着手整理,共完成了500多万张卡片的清理编制工作。新中国建立初期,这些卡片在证明公民身份、维护社会秩序、开展各项政治运动及为群众服务等方面起了积极作用。通过查卡,帮助了解侦查对象的住址、面貌、特征、历史和社会关系,以利于开展侦查与执行逮捕。仅在卡片整理期间,提供破案线索的卡片就达两百余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