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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低迷中的保护主义猖獗

2016年12月01日 07:20:35 来源: 光明日报

  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规定,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在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中使用“替代国”数据的做法应当于2016年12月11日终止。这是世贸组织成员应承担的义务,无论其之前是否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现在,某些世贸组织成员公开反对中国自动取得市场经济地位。这是对世贸组织规则的故意扭曲,是对中国体制改革及经济发展成就的蓄意抹杀,也是保护主义思潮猖獗的具体表现。其上演有以下缘由。

  一是出于多边贸易规则的意识形态歧视。“非市场经济”条款是冷战时期美欧等发达国家为遏制社会主义国家而炮制的,是其在处理诸如基本贸易待遇和反倾销问题时,对社会主义国家采取的一种歧视性做法,带有明显的意识形态色彩。“非市场经济”条款从产生到利用,无不深受国际政治因素的影响,其本质从来都不是纯经济问题,而是政治问题、意识形态问题或安全问题。反倾销条款中的“替代国方法”等贸易救济措施,与“非市场经济”条款紧密契合,已经成为发达国家对外进行贸易保护、对内谋求特定利益集团利益的便利工具。

  二是欧美发达国家经济“有病乱投医”。近年来全球经济陷入深度调整,发达国家未从根本上解决导致危机的结构性矛盾,复苏前景不明朗,欧盟等发达经济体企业将企业经营困境的责任归咎于中国产品带来的竞争压力。美欧基于经济贸易利益因素的考虑,愈加不愿意过早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于是将“非市场经济地位”下的反倾销调查作为针对中国的贸易保护措施。欧盟甚至认为,一旦中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欧盟今后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难度将增大,钢铁、陶瓷、纺织等欧洲传统产业将毁灭。美国官员更警告欧盟,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无异于“单方面解除”欧洲对中国的贸易防御,明显暴露出美国对中国的敌意。

  三是反全球化思潮下保护主义抬头。美欧等国已将“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与市场开放、汇率机制、知识产权保护、劳工标准等多个领域挂钩,对来自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美欧的歧视性贸易救济措施已经贯穿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程序之中。欧洲议会所指的“市场经济”5个标准更是缺乏常识:如中国政府是否影响企业的运作决定?全民所有制经济的遗留问题是否影响到公司的业务?企业是否具有有效的会计准则?公司是不是在有效的破产监管和产权保护框架下运作?企业是否以市场汇率标准进行货币换算?且不说上述问题在中国大部分已经得到解决,就是美欧发达国家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市场经济国家。美国国会不是也有对政府政策的干预和决定权利?西方发达国家利用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对中国实施全面的经济围剿,目的就是获得不公平贸易竞争优势,推行贸易保护主义。

  作为世贸组织成员,中国自加入以来一贯认真履行世贸组织各项法律义务,也必须享受世贸组织赋予的各项权利。2016年12月11日起,取消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待遇是中国的权利。中国并不担心是否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只是反对发达国家一味以一种发展方式确定经济发展的优劣,这是不科学、不现实,也是不公平的。

  中国应全面宣传发展市场经济的经验,弘扬“中国模式”。发展市场经济,欧美道路不是唯一选择,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不需要欧美的承认。现代经济发展中没有所谓完全的市场经济模式,绝对自由化的市场经济只会造成经营无序、竞争无度、局面混乱。欧美民粹主义抬头,反映了资本主义治理模式的失灵,反映了西方主导的全球化模式的种种弊端。

  中国市场经济取得成功,也已造福国际社会。我国倡导的“共商、共建、共享”的价值理念,可以建立更加公平的利益分配机制。“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目标之一,正是为不发达地区、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对其能力建设提供直接支持和制度安排。“从中国进口商品,降低了欧洲和美国非熟练工人的需求”的说法,更是无视中国的廉价商品使得美欧国家通胀压力减轻的事实。

  我们要做好打官司的法律准备。尽管“非市场经济”条款充满政治博弈,但最终走向司法解决的可能性越来越大。因此,我们要保留将欧美对我国不公平待遇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利。中国可以以欧盟在中国入世前没有关于“市场经济地位”标准的国内法为由,要求欧盟全部放弃《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a)款的权利要求。同时,密切跟踪欧盟委员会通过的《欧盟对华新战略要素》文件最新动态,对未来中欧关系做出预判和筹划。此外,中国要加强法律研究和证据收集,将培养一批具有国际司法能力的人才提上议事日程,包括队伍建设、机制建设等。

  (梁艳芬,作者系商务部研究院世界经济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纠错】 [责任编辑: 钟玉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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