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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接受、不参与是国际法赋予主权国家的权利

2016年05月16日 15:59:31 来源: 《瞭望》

    中国作为主权国家有权依据《公约》及其所阐明的法律精神,坚定地维护中国的主权权益。中国对仲裁结果采取“不接受、不承认”立场,问心无愧。

    文/朱锋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中国南海研究协同创新中心

    海牙国际仲裁法庭在2015年10月29日做出了对菲律宾仲裁案具有管辖权和可实体受理的决定。目前,仲裁法庭的5名法官正在就菲律宾所提出的15项诉讼请求进行审议,仲裁庭的裁决结果即将正式出台。

    在此要强调的是,不管仲裁结果如何,仲裁庭的裁决既不会影响中国政府在南海岛礁主权和海洋权益问题上的基本主张,也不会改变中国从历史和法律的双重高度拥有南海岛礁主权及相关权益的基本事实。

    一般性的国际条约法,会允许缔约国在特定的条约内容上有所选择。即便一个缔约国签署和批准该条约法,接受该条约法对所涉及“问题领域”的法律规范,缔约国仍然可以对特定的条约内容宣布保留,或者直接采取不接受原则,这是国际条约法的惯例。这通常被称为国际条约法的“克减条款”。其目的,是在鼓励主权国家接受和承担普遍性的条约义务和责任的同时,对涉及主权国家重大利益和重大关切的问题,可以保持必要的“选择权”,即主权国家对国际条约法的部分内容可以有权选择接受,也可以有权选择“不接受”。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98条明确指出,《公约》的缔约国可以通过声明的方式,宣布不接受在海洋领土主权及海洋划界问题上第三方解决程序。中国政府早在2006年就援引《公约》第298条的相关规定,提交了在海洋领土主权争议和海洋权益划界争议上不接受任何国际司法管辖的排除性声明。

    《公约》是国际社会在海洋领域内处理各种权益纠纷、规定各国责任与义务的国际规约。根据《公约》所设定的仲裁机制,是对海洋领域内的各种争议予以国际司法援助和干预的基本程序。但国际仲裁并不能剥夺《公约》所规定的“克减”义务,更不能简单地以《公约》规则为借口阻止主权国家享有《公约》同样赋予的基本权利。

    设立在西沙永兴岛的三沙市政府办公楼(查春明摄/本刊)

    一些西方人士认为,菲律宾仲裁案问题上的海洋法仲裁法庭的裁决,将具有“强制性”管辖的特征,即便宣布过“不接受、不参与”的仲裁关联国家,也无法置身于仲裁庭的强制管辖之外。这里必须指出的是,这种认识并不符合《公约》精神。

    首先,一般性的国际条约法绝不会对自身所规定的“克减条款”再采取强制性管辖,因为这本身是违背“克减条款”的法理内涵。

    其次,菲律宾仲裁案虽然在美国律师事务所的“巧妙”包装下,避开了菲律宾和中国海洋领土主权归属及海域划界的主题,巧言令色地变成了起诉中国所拥有的南海岛礁法律地位、南海断续线是否符合《公约》原则等国际海洋法规则的适用和解释问题,但其诉讼目的显而易见,是要否定中国南海岛礁主权和应有的海洋权益。这也正是中国一再强调国际仲裁庭不应该宣布拥有管辖权的根本原因。仲裁庭宣布对菲律宾仲裁案拥有管辖权貌似符合《公约》原则,却事实上违背了《公约》的法律精神。

    第三,《公约》作为一个整体,不能孤立地仅看个别条款。

    当前,人们正在静待海牙仲裁庭的裁决结果。改革开放38年以来,中国已经成为国际规则重要的参与者、建设者和维护者。中国作为主权国家有权依据《公约》及其所阐明的法律精神,坚定地维护中国的主权权益。中国对仲裁结果采取“不接受、不承认”立场,问心无愧! (刊于《瞭望》2016年第20期)

 

 

 

中国南海固有权利岂容妄断

仲裁庭强行扩权对国际法律秩序的消极影响

南海仲裁案庭审过程显失公正

菲律宾的诉求不构成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争端

【纠错】 [责任编辑: 雷东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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