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 > > 正文

财经观察:三一与美国政府诉讼和解的启示

2015年11月13日 16:37:34 来源: 新华网

  新华网华盛顿11月12日电(记者刘劼)三一集团关联公司罗尔斯公司近日与奥巴马政府正式就罗尔斯公司收购美国风电项目长达数年的法律纠纷达成全面和解。这一案件开创了中国企业及其关联公司对美国当局决策提出质疑、并利用法律工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先例,可资借鉴。

  对于罗尔斯来说,公正来之不易,尤其是此案中的禁令曾由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生效。华盛顿智库战略与国际问题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詹姆斯·刘易斯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和解是双方最好的选项。虽然无法运营这一项目,但对罗尔斯来说,可以将其转让给第三方,最大限度地减少经济损失。而由美国政府信任的第三方接手,则可以照顾所谓的国家安全疑虑,也可以允许这一项目继续存在,避免“烂尾”。

  反之,若罗尔斯起初接受了美国政府的“逐客令”,那么上千万美元的前期投资将“打水漂”。中国驻美大使馆经济商务处公使衔参赞田德友表示,这一案件是中国企业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取得的结果。

  2012年,罗尔斯公司收购位于美国俄勒冈州的4个风电场项目,但奥巴马政府和外国在美投资委员会(CFIUS)以风电场距离海军军事基地太近、威胁国家安全为由,向罗尔斯提出交涉。罗尔斯同意配合美国海军,将风力发电场南移约2.4公里。然而,当年7月,CFIUS颁布临时禁令,要求罗尔斯公司停止风电场内所有建设,禁令于当年9月28日奥巴马签署后正式生效。这也是罕见的美国总统介入叫停的外资收购案。三一集团向美国政府索赔无果后,开始了诉讼之路。

  2014年7月,法院裁定奥巴马政府在对该项目进行审查时侵犯了罗尔斯的合法权利,程序也有问题。上周,双方正式达成和解,罗尔斯可以将该项目转让给第三方,CFIUS也认定罗尔斯在美进行的其他风电项目收购交易不涉国家安全问题。

  刘易斯说,法院一般不会轻易否定经由总统签字生效且事关国家安全的决定本身的正确性,此案并未判决奥巴马政府决策失误,而是判定“决策程序不合法”。

  三一没有畏缩或放弃,而是选择用法律工具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不受侵害,这样的做法在赴美中资企业中仍不多见。近年来,在美中资企业的数量和投资规模迅速增长,但不少企业对美国法律体系的认知和使用仍很薄弱,尤其是要利用专业复杂的法律工具在与美国当局周旋中摆脱被动,难度可想而知。

  三一赢得和解,说明一些有实力的中国企业已经开始具备利用法律在美国维权的意识和能力。这一案件也涉及近年来不少中国企业进入美国市场遇到的所谓“国家安全”障碍,使得案件尤其具有参考价值,有助于中国企业未来更好地应对。

  近年来,一些备受关注的中企收购案在美国遇挫,如中海油收购优尼科、华为收购三叶公司等。美国对于“国家安全”非常模糊和宽泛的定义让很多企业无所适从。刘易斯认为,一些因此遇挫的案例出现,向中国企业发出了错误信号,造成恐惧。

  不过,近来也有双汇收购史密斯菲尔德等备受关注的案例通过审查。

  刘易斯说,美国欢迎一切外国投资者,但也有前提,就是要避开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领域和行业。他说,美国政府力求对所有外国投资者一视同仁,但是,来自中国的国有企业在审查方面可能会遭遇更大阻力。

  田德友说,应该看到,美国的外商投资环境总体开放,但美国政府有很强的底线思维——凡是涉及国家安全的领域是外资不可轻易触碰的“高压线”。然而,美国屡次以“国家安全”为由否决中国企业投资,令外界对美执法心生疑虑。这种做法有损中国企业对美投资环境的信心,挫伤其赴美投资的积极性,于人于己不利。

  前不久,中美两国元首就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相关事宜达成重要共识,承诺不通过纳入其他更宽泛的公共利益或经济问题将审查范围泛化。美方还重申其开放的投资政策以及依法公平公正对待所有投资者的承诺。

  田德友表示,中方期待与美方一道积极落实两国元首共识,也希望美方能切实兑现承诺,创造良好投资环境,公平对待中国企业在美投资,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纠错】 [责任编辑: 张明宇 ]
新华炫闻客户端下载

相关稿件

010020030300000000000000011100001117137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