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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海关合作情况(新)

2015年02月04日 15:55:34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2014/10/15

    中欧海关合作是中欧经贸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985年被纳入《中欧贸易和经济合作协定》。1987年中欧海关正式建立合作关系。随着中欧经贸形势的不断发展,中国海关与欧盟及其成员国海关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双边技术和执法合作。主要成果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积极参与中欧政府间高层对话与交流。

海关合作成果多次在中欧首脑会晤中得到体现,中欧海关合作成为中欧经贸高层对话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对欧合作法律框架完备。

签署了中欧、中捷(前捷克与斯洛伐克)、中南(前南联盟)、中匈、中罗等5个政府间(或部门间)双边海关行政互助协议,建立了以《中欧海关协定》为基础、覆盖欧盟28个成员国的中欧海关合作法律框架;

    第三,双边对话交流机制健全。

机制架构为三层:第一层为中欧海关部级对话机制--中欧海联合海关委员会(JCCC)(迄今已召开7次会议),第二层为指导小组,负责协调推进中欧海关各合作项目,第三层为六个工作组,包括知识产权、安全智能贸易航线试点计划(SSTL)、信得过企业/经认证经营者(AEO)互认、打击瞒骗、贸易统计和固体废物监管合作;

    第四,双边关系整体保持平稳良好发展。

已与欧委会税务与海关同盟总司以及27个欧盟成员国海关(塞浦路斯除外)建立了双边合作关系。德、法、意、英、荷、比、北欧五国以及欧盟委员会反瞒骗办公室等在华派驻了海关或海关/警务联络官。

    已签署的合作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共同体关于海关事务的合作与行政互助协定》(2004年12月8日在海牙签署,2005年4月1日正式生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欧洲共同体海关当局关于加强供应链安全合作的联合声明》(2006年9月19日在布鲁塞尔签署),正式启动SSTL项目,在贸易安全与便利领域的实质性合作;

    3、《中欧海关知识产权执法合作行动计划》(2009年1月30日在布鲁塞尔签署,2010年12月21日在北京续签);

    4、《中欧海关战略合作框架》(2010年12月21日在北京签署),重申在知识产权保护、供应链安全、贸易统计和反商业瞒骗等领域进一步加强合作;

    5、《中欧安全智能贸易航线联合共识附件》、《中欧对外贸易统计数据交换行动计划》(2012年6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署);

    6、《中欧联合海关合作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欧洲共同体关于海关事务的合作和行政互助协定>下建立中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制度和欧洲联盟海关经认证经营者制度互认安排的决定》、《中欧海关2014-2017年合作战略框架—保障中欧贸易安全与便利》和《中欧海关2014-2017年知识产权合作行动计划》(2014年5月16日在北京签署)

 

【纠错】 [责任编辑: 李小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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