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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垃圾中淘外币,有必要追究刑责?

2014年05月18日 07:38:26 来源: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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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法律虽禁止非法买卖外汇,但那是针对逃避外汇监管而进行外汇交易,扰乱外汇市场的行为,不是针对像本案从洋垃圾中淘点外国人扔弃的小硬币,废中淘宝的行为。

  浙江温岭57岁的农民王维初按妹夫梁恩梅的要求,收购从洋垃圾中淘出来的废旧外国硬币,经清洗、冲平、锉边等处理后交给妹夫,妹夫再低价出售,买家再带到国外从银行兑换。王维初9个月时间,为妹夫收购加工的外币面额折合人民币近669万元,近日温岭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2个月;妹夫梁恩梅在上海受审,被判有期徒刑6年。

  许多网友对判决不理解,认为不就是收购处理了一大堆洋垃圾,从里面淘了点宝,赚了点钱,他们的行为到底危害了谁的利益,咋就犯罪了呢?

  从形式上看,温岭、上海两地法院的判决似乎没有问题。按法律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非法买卖外汇数额100万美元以上的,即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经营罪,应处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王维初受妹夫梁恩梅指使,收购处理洋垃圾中的各式外国硬币面额合人民币近700万元,梁恩梅未将其卖给银行等法定外汇经营机构,而是卖给了外汇贩子,套得上“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数额上也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梁恩梅作为主犯被判6年,王维初作为从犯被判2年多,单从形式上讲,定罪确实没错,量刑也算适当。

  打击犯罪一般受到人们的拥护,皆因为犯罪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但该案的社会效果似乎很不好,主要原因是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甚明显。国家法律虽禁止非法买卖外汇,但那是针对逃避外汇监管而进行外汇交易,扰乱外汇市场的行为,不是针对像本案从洋垃圾中淘点外国人扔弃的小硬币,废中淘宝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缺乏危害性的行为,即缺乏实质违法性的行为,不能成立犯罪。

  许多人同情农民王维初的原因可能还在于,各人换位思考,若是自己有这样的信息和路子,又没有更好的工作去做,完全有可能作出同王维初一样的选择。在人们的观念里,单纯垃圾中谋生活而已,根本想像不到同犯罪能扯到一起。

  刑法学有一种理论认为,人们历来都认为某行为不成立犯罪,国家法律突然规定它是犯罪,此情况下的缺乏违法性认识,不应认定为犯罪。

  著名刑法学者张明楷教授阐释该理论时,似乎难以在现实生活中找到例子,他便虚拟了一种情形,捕杀麻雀历来不被禁止,后来麻雀突然被国家确定为保护动物,捕杀它成立犯罪,某人不知有此规定而捕杀,则不成立犯罪。我认为,王维初收购处理洋垃圾的行为,同张明楷教授所举例子具有很大的同质性,应该可以替换捕杀麻雀之虚拟的实例。

  因此,只注重形式违法性,而忽略实质违法性,这其实背离了刑法的宗旨和目的。

  □张翼(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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