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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唯此为大
2011年05月24日 08:10:02  来源: 《世界知识》杂志 【字号 收藏打印关闭

在核事故面前国家主权不是无限的

由于核事故的影响是跨国界的,因此在核问题上国家的主权是有限的。

日本核事故发生后,许多国家批评日本政府没有充分透露信息,也有人对日本政府的应对能力和做法持怀疑态度。故在美国和中国都有学者呼吁要把日本核危机提交安理会讨论,希望联合国介入,俄罗斯总理普京也公开批评日本政府应对不力。

在过去,人们通常会认为,要不要建核电站,在什么地方建核电站,采用什么技术标准建核电站,甚至核电站建成后如何管理,使用多少年,等等,是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情,无须向其他国家通报或与之协商,现在看来,这种想法和做法均存在问题。

首先,虽然每个国家都有追求安全的权利,但是国家安全的真谛是综合安全(指一个国家的军事安全、能源安全、环境安全等)和集体安全(指自己安全和他人安全同时保障)。如果出于某种政治需要片面强调本国军事安全,忽视和掩盖严重的环境安全(比如在人口密集区修建核设施、进行核试验等),那就是危险和不负责任的行为。如果把核设施选建在他国的边界附近,就更应受到谴责,甚至接受国际干预。这种做法,对国内安全来说是舍大取小,因为军事安全只涉及部分人的短期利益,而环境安全却关系整个民族及子孙后代的生存;对他国安全来说,此种行为是以邻为壑,让他国为之承担事故风险,甚至充当人质。

其次,即使是和平利用核能(如核电站),其选址、修建过程、技术保障、安全运行也不单纯是一个国家的“家内事”。一个国家在没有充分技术和管理人才保障的情况下,不应盲目修建核电站;如果核电站选址不当,对地震、海啸、排污等诸多因素有所忽视,相关国家应拥有进行建议和交涉的权利。有些核电站超期运行,或技术落后,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国际原子能管理机构应有权提出建议和忠告,如果问题严重,安理会应对之进行讨论并做出相关决议。

第三,鉴于核事故的“跨国性”,一旦出现严重核泄露,国际社会应本着对全人类负责的精神,动员各国的技术和力量,全力救灾。事故发生国政府应在信息披露、社会动员、行政组织等各个方面给以最大限度的支持和合作。当事国不应该为保守某种秘密而拒绝他国介入,从而听任灾害扩展。在重大的、全球性的核灾难面前,主权的缺损,是拥核必须付出的代价。

在核时代,我们必须树立一种新的价值次序观念,即核安全、环境安全永远优先于经济利益、政治利益。一个国家,即使是和平利用核能活动,也不得使其他国家为之承担事故风险,更不用说非和平利用核能了。一旦某个国家涉核举动有可能危及他国安全,或者存在这种安全风险,他国有权提出建议和交涉,若有必要,甚至应提交联合国安理会讨论并进行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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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雷东瑞 ) 【字号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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