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表:中日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 新华社发
“这次中日双方在坚持各自法律立场的同时,采取了灵活务实的做法,就东海共同开发迈出‘第一步’。”6月18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著名海洋法学者刘楠来教授接受《环球时报》采访时说。他认为这体现了双方共同致力于东海稳定、谋求合作共赢的精神,符合两国的利益。
在双方达成的共识和谅解中,屡次提及共同开发是“在划界前的过渡期间”、“作为划界前的临时安排”、“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刘楠来说,争端当事国在争端解决前做出临时安排,是符合国际法和国际实践的。共同开发就是一种重要的临时安排。它最根本的前提,就是不损害双方的法律立场。这一点也已为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所确认。针对海洋划界这样的“世界性难题”,国际上有关国家之间达成的共同开发协议有20多个。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海洋划界的条款也明文规定:“有关各国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在最终划定海域界限之前,尽一切努力达成实际性的临时安排。”这种安排“不妨害最后界限的划定”。
刘楠来认为,从国际法的角度看,中日这次关于东海共同开发的谅解具有三个特点:
第一,作为东海共同开发的第一步,双方确定的共同开发区块面积不大,仅两千六百多平方公里,但是具有重要的象征意义,可以说是一项实验。双方同时还确认将继续协商东海其他海域的共同开发。
第二,双方达成的共同开发共识确认了“互惠原则”,也就是平等互利。在共同开发区块内,双方将共同投资,共同勘探,通过平等协商确定作业地点,分享在区块内的资源,以实现互利共赢。上述做法同国际实践是一致的。
第三,这次谅解只是初步的、原则性的,还需要两国有关部门通过平等协商和务实合作予以落实,还有许多路要走。
中日这次就东海共同开发达成的谅解,是否会影响中国在东海问题上的立场?对此,刘楠来认为,双方的法律立场都不会因为共同开发而受到影响,这作为一个大前提已经非常清楚。换句话说,双方都不能以共同开发为依据主张权益。(记者 雷志华)

中日东海问题磋商回顾:
第一轮:2004年10月 北京
· 中日磋商东海问题 同意继续对话解决纠纷
第二轮:2005年5月30日至31日 北京
· 中日双方认为应通过平等协商妥善解决东海问题
· 孔泉就中日第二轮东海磋商等问题答记者问
第三轮:2005年9月30日至10月1日 东京
· 日在东海问题磋商中接受了中方共同开发原则
· 中日两国今日将举行第三轮东海问题磋商
第四轮:2006年3月6日至7日 北京
· 中日第四轮东海问题磋商在京举行[组图]
· 中日东海问题磋商结束 着重谈共同开发等问题
第五轮:2006年5月18日 东京
· 中日第五轮东海问题磋商在东京举行
· 第五轮中日东海问题磋商在东京举行[组图]
第六轮:2006年7月8日 北京
· 中日开始第六轮东海问题磋商
· 中日东海问题磋商就建海上热线达原则共识
第七轮:2007年3月29日 东京
· 中日第七轮东海问题磋商在东京举行
第八轮:2007年5月25日 北京
· 中日举行第八轮东海问题磋商
第九轮:2007年6月26日 东京
· 中日举行第九轮中日东海问题磋商
第十轮:2007年10月11日 北京
· 中日第十轮东海问题磋商在北京举行
第十一轮:2007年11月14日 东京
· 中日第十一轮东海问题磋商在东京举行
2007年12月28日 北京
· 中日两国领导人关于东海问题达成新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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