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新华网主页 - 新华国际
中方就联大委员会通过有关死刑问题决议表示遗憾
2007年11月17日 16:05:24  来源:中新网
【字号  留言 打印 关闭 

    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网站消息,中国代表团张丹参赞最近就第62届联大三委表决“暂停适用死刑”决议草案(A/C.3/62/L.29)的问题上发言指出,中国代表团对联大三委投票通过“暂停适用死刑”的L.29号决议表示遗憾。52国投票反对该决议再次证明在死刑问题上并无国际共识,因此我们对该决议的效力表示严重质疑。

    他指出,关于废除死刑问题,国际上并无共识。1994年、1999年联大曾两次讨论该问题,但因各方立场南辕北辙而无果而终。原人权委员会也曾讨论该问题,但每次都有大量国家拒绝参加协商一致。

    张丹表示,死刑问题是一个复杂的刑事司法问题。国际法并未禁止使用死刑。《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6条第2款规定,“死刑可适用于最严重的罪行”。各国有权根据其司法公正的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文化背景等决定适用何种刑罚,何时暂停或废除某种刑罚。死刑问题是一国立法和司法的问题,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务,其它国家均不应干涉。

    他说,联合国大会不是讨论死刑问题的合适场所。在联大这样一个高度政治化的场合,讨论死刑问题会使该问题进一步政治化,而无助于问题的解决。通过向联大三委提交决议草案“要求成员国暂停适用或废除死刑”是不适当的,也不可能改变各国在死刑问题上的不同立场。

    他还说,中国代表团不得不指出,L.29号决议及其审议过程严重破坏了在有关问题上对话与合作的气氛,不利于消除在死刑问题上的分歧和推动成员达成共识。决议提案国向别国施压的作法,中方是不会接受的。我们不希望看到这样的讨论在今后联大三委会议上再次出现。我们尊重自愿暂停适用死刑或废除死刑的国家所做选择,也希望L.29号决议的提案国同样能尊重其他国家,改变强加于人的做法。(中新网11月17日电)

新闻链接  

    外交部 发言人就废除死刑问题答记者问

    外交部网站:关于适用死刑的问题,我们多次阐述过有关立场。我相信你也注意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后,中国在适用死刑上更加审慎,在办案质量上更加严格,审判程序上更加公正。各国有各自的国情,是否废除死刑应由各国根据各自国情来确定。>>>点击详细

    保留死刑慎用死刑 访北师大法学院院长赵秉志

    法制晚报:新中国成立后至今,历代党和国家的领导人都明确指出,中国现阶段要保留死刑。保留死刑,既是国家应对各种严重刑事犯罪的必要措施,又是促进刑罚目的顺利实现的重要途径,还可以顺应民心,满足社会大众安全心理的需要。对于死刑的适用,党和国家的态度也非常明确,即司法机关要坚决贯彻“慎杀”的政策,慎重适用死刑,尽可能不用死刑。>>>点击详细

打印】 【纠错】 【评论】 【主编信箱
(责任编辑: 刘小军 )
· 联大第三委员会通过有关暂停执行死刑的决议草案
· 死刑犯捡回条命,受益于最高法“慎杀少杀”
· 最高法院坚持“慎杀少杀”严把死刑复核关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请您发表感言,注意文明用语并遵守相关规定
 查看评论 留言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