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快讯  国际要闻  环球博览
热点专题  新闻人物  中外交往
 中国军事  外国军事  军事图片
反恐专区  装备动态  台海军情
 华人新闻  祖国之声  华人故事
文化传承  海外生活  留学天地
 您的位置: 新华网 首页 >> 国际频道 >> 中韩交流年 >> 背景资料
中韩建交联合公报(1992年8月24日)
2006年12月19日 19:33:22  来源:新华网
【字号  我要打印 我要纠错 
收看新华手机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决定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四日起相互承认并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同意根据《联合国宪章》原则,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原则的基础上发展持久的睦邻合作关系。

    三、大韩民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并尊重中方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之立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相信,两国建交将有助于朝鲜半岛形势的缓和与稳定,也将有助于亚洲的和平与稳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尊重朝鲜民族早日实现朝鲜半岛和平统一的愿望,并支持由朝鲜民族自己来实现朝鲜半岛的和平统一。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商定,按照一九六一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在各自首都为对方大使馆的建立和履行其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并尽快互派大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大韩民国政府代表

    钱 其 琛                            李 相 玉

    

    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于北京

  相关评论      
相关稿件
· 陈坤孙俪成“中韩交流年”形象大使
· 中韩双边关系
· 南京上演“我爱世界杯”大型中韩歌会
· 中韩大学生共办时装展
· 中韩签署渔业协定
· 中韩发表联合声明 建立中韩全面合作伙伴关系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请您发表感言,注意文明用语并遵守相关规定
 查看评论 留言须知
 
(责任编辑: 赫然 )
 国际热图
新华网评
 
新华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