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南京大学中美文化研究中心 余永胜
国际先驱导报文章 联合国秘书长安南15日在接受英国广播公司(BBC)采访时表示,美国2003年发动的伊拉克战争是“非法”的。虽然这一结论早已世所公认,但安南此语既出,仍旧意义非凡。因为正像发动战争只有经过联合国授权才具有合法性一样,对于战争性质的认定,也只有出自联合国之口才具有权威性。
不过,重温伊拉克战争的性质,人们却可以发现许多深层次的东西。美国人经常自称具有“传教士精神”,亦即把自己认为的好东西推广给别人。其实,伊拉克战争的发生与发展彻底证明了美国的虚伪。美国号称法制社会,法制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结果正义。但美国社会的共识是,“结果正义”只能通过“程序正义”才得到实现与保障。而伊拉克战争表明,美国只肯将自己高度推崇的“程序正义”原则用于自己,并不愿“惠及”别人。根据联合国宪章,对一个主权国家动武必须有联合国授权,而伊战开始前,美国硬是不顾多数安理会成员国的强烈反对,贸然对伊动武。当此时,美国早以将自己推崇的“程序正义”原则抛之脑后。既然程序违法,结果的正义又如何保障?事实上,从伊战结束后的情况来看,在诸如选举办法的制定、重建招标等政治、经济事务中,由于美国的一手遮天,各方公平、公正参与的权利根本得不到保障。
不仅在“程序正义”压倒“结果正义”这一法制原则上,美国奉行“内外有别”,其它方面也经常如此。比如,美国人普遍信奉的另一条法制原则是“无罪推定”,就是说,在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主体有罪的情况下,只能将其当做无罪对待。如果拿这一原则衡量阿富汗与伊拉克战争,问题就非常突出。“9·11”事件后,美国一口咬定本·拉丹是幕后元凶。而阿富汗的塔利班政权也一再表示,只要拿出证据,就交出本·拉丹。如此一来,战争就可避免。但美国就是不出示证据,还煞有介事地说是出于“保密需要”。现在阿富汗战争已经过去快三年了,这些“证据”仍像可口可乐的配方一样,秘不示人。人们不禁要问:它们存在吗?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对阿富汗动武,是否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呢?至于伊拉克战争的两条理由——萨达姆制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以及与恐怖组织有染,连美国自己公布的“9·11”调查报告都证明其子虚乌有。显然,美国对待自己人采用的“无罪推定”原则,到了别人那里就换成了“有罪推定”:只要不能证明无罪,就将其当做有罪对待,这叫“宁让我负天下人,不教天下人负我”。
美国的“内外有别”还不仅表现在战争问题上,其它方面也多是如此。布什将他眼中不按国际规则出牌的国家称为“无赖”“邪恶”国家,而布什政府自己却退出《反导条约》,拒签《京都议定书》,这两件事哪一件不是“无赖”“邪恶”之举呢?还有,袭击了美国的恐怖行为,美国政府就将其定义为恐怖性质,但俄罗斯的车臣反叛武装,中国的“东突”恐怖分子,都将平民目标当做袭击对象,却长期被美国当做“民族解放运动”的英雄对待。直至“9·11”事件后,美国自己对恐怖主义有了切肤之痛,并在反恐问题上有求于中俄两国,这种局面才有所改善。即便如此,不久前俄罗斯别斯兰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美国官员还是表示要与车臣恐怖分子“保持接触”。而前几天,美国又默许一出“东突流亡政府”成立的闹剧在其境内上演。美国的在反恐问题上的“内外有别”可见一般。
中国古代思想家孔子说过:“己所不欲,勿施与人”。说的虽然是个人,其中包含的原则却同样适用于国家。美国屡屡把自己“不欲”的,强行施加到别国身上,是其惟我独尊的霸权逻辑的体现。对此,国际社会应当保持高度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