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布鲁塞尔12月13日电(记者吴黎明 冯坚)为期两天的欧盟首脑会议13日在此间闭幕。由于各方在有效多数表决机制等问题上分歧较大,会议未能就欧盟宪法草案最终达成协议。
此次首脑会议的核心议题是讨论并争取敲定欧盟宪法草案的最后文本。欧盟15个成员国和10个准成员国的领导人12日下午开始讨论制宪问题。但由于争执双方均拒绝在欧盟未来表决机制上作出实质性让步,欧盟轮值主席国意大利于13日下午宣布会议提前结束。会议同时责成欧盟下任轮值主席国爱尔兰继续与各方协商,寻求在宪法草案问题上消除分歧的新途径。
据悉,为了使各方能达成协议,意大利总理贝卢斯科尼放弃了此前坚持的“有效多数表决机制”立场,先后提出了4套变通方案,但均未能打破僵局,最终导致谈判流产。他在会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会议产生这种结果说明制宪是个十分严肃的问题,“需要更多时间”。他与欧盟委员会主席普罗迪和欧洲议会议长考克斯都表示,欧盟不需要“二流宪法”,并呼吁成员国应该有“欧洲意识”,要以欧盟前途的大局为重,不能仅仅考虑本国的一己私利。
普罗迪说,对欧盟而言,最重要的是不要把眼光局限在今天的“挫折”上,应当继续推进欧洲一体化进程。他表示相信,有关各方最终会在制宪问题上达成一致。考克斯则表示,欧盟在制宪上的这一“挫折”不会影响明年6月的欧洲议会选举。
欧盟国家在制宪问题上的分歧焦点包括:法国、德国和意大利等国坚持在未来的欧盟事务中采用宪法草案提出的有效多数表决机制,而波兰和西班牙则拒不接受这种表决机制,坚持采用2000年《尼斯条约》中确定的表决机制。在预算问题上,虽然欧盟宪法草案决定提高欧洲议会的地位和作用,但刚刚结束的欧盟外长会议拒绝让欧洲议会在欧盟预算上拥有最终决定权。 防务条款也是欧盟宪法草案中的争执热点。该条款规定,欧盟中一个国家的领土受到武装侵犯或恐怖袭击时,其它成员国将有义务向该国提供支持和帮助。但瑞典、芬兰、奥地利和爱尔兰认为,这一条款有损它们的中立立场。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会议在制宪问题上并非毫无进展。据了解,会议就欧盟委员会的构成达成了一致,同意在过渡期内实行每个成员国一个委员席位的折中方案。
此外,欧盟领导人在此次会议上通过了欧盟第一个安全战略文件,提出了应对安全威胁、实现周边安全和建立以多边框架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的三个战略目标。会议同时发表声明,强调欧盟将继续致力于发展“建设性的、平衡的和向前看的”跨大西洋关系,并通过了欧盟刺激经济增长的行动计划。(完)
欧盟未能就欧盟宪法草案达成一致 明年继续磋商
新华网布鲁塞尔12月13日电(记者冯坚 吴黎明)为期两天的欧盟首脑会议13日在布鲁塞尔未能就欧盟制宪中的棘手问题达成一致,但同意在爱尔兰明年上半年担任欧盟轮执主席国期间就这一问题继续磋商。
前来参加此次会议的一位外交人士说,欧盟轮值主席国意大利总理贝卢斯科尼提出的打破僵局的折中方案未能说服波兰和西班牙作出让步,这两个国家坚决反对削减他们的投票权力。
欧盟中的英法德意四个大国坚持欧盟应当采用宪法草案中提出的有效多数表决机制,而西班牙和波兰则坚持认为,欧盟理事会应当采用2000年《尼斯条约》提出的表决机制。
欧盟制宪参与国的主要分歧集中在欧盟理事会的表决机制和欧盟委员会的构成上。根据宪法草案,欧盟委员会将由目前的20名委员削减到15名委员。而欧盟中的中小国家主张,每个欧盟成员国应当至少在欧盟委员会中拥有一个委员的席位。
关于有效多数表决机制,欧盟宪法规定,应采用一半以上成员国并代表至少60%的欧盟人口的办法。波兰和西班牙则认为,这种决策机制将使欧盟大国更容易左右欧盟事务。上述两国是《尼斯条约》的受益国。该条约使它们在欧盟事务中拥有了几乎与法德同等的表决权。(完)
新闻背景:欧盟理事会的表决机制
新华网布鲁塞尔12月13日电(记者冯坚)欧盟制宪进程已进入最后阶段,围绕欧盟表决机制的争执越来越多。此次在布鲁塞尔举行的为期两天的欧盟首脑会议13日未能就制宪问题中的表决机制达成一致。
作为欧盟主要的决策和立宪机构,欧盟理事会自诞生之日起,就倾向于尽可能采用“一致通过”表决机制实现决策。但这一机制在实践中并不容易执行,特别是随着欧盟成员国数量的增加,“一致通过”表决机制的运用越来越困难,于是就产生了“简单多数”表决机制和“有效多数”表决机制,其中“有效多数”表决机制成为欧盟理事会的主要表决机制。现对这三种表决机制简单介绍如下:
一、“一致通过”表决机制
在一些意义重大的问题上,欧盟理事会采用了“一致通过”表决机制,其范围主要包括:外交与安全、内政司法、税收、宪法事务、社会保障机制、能源、文化、工业和与发达国家签署协议等。
二、“简单多数”表决机制
“简单多数”表决机制主要用于对程序性决定进行投票表决。欧盟每个成员国只有一票,一项决定以赞同票的多少决定是否被通过。
三、“有效多数”表决机制
欧盟理事会的“有效多数”表决机制由来已久。1987年生效的《单一欧洲法令》、1993年生效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和1999年生效的《阿姆斯特丹条约》都进一步扩大了“有效多数”表决机制的适用范围。目前,在涉及内部市场、某些教育事务,以及环境、消费者事务和欧盟区域发展基金等问题时一般都会采用“有效多数”表决机制。
欧盟理事会的“有效多数”表决机制又分为以下三种:
一、日前正在使用的“有效多数”表决机制
在这个表决机制中,欧盟15个成员国视其在欧盟中地位和影响力的不同,分别拥有两票到10票的表决权。欧盟理事会的总票数为87票,有效多数为62票。这种“有效多数”表决机制将运用到2004年5月1日。
二、扩大后使用的“有效多数”表决机制
自明年5月1日10个准成员国加入欧盟至同年11月1日,欧盟理事会将使用过渡性表决机制。但从2004年11月起,欧盟理事会将采用《尼斯条约》中规定的新版“有效多数”表决机制:即总票数为321票,有效多数为232票并能够代表一半以上的成员国。
三、正在制定中的“有效多数”表决机制。
欧盟正在制定的“欧盟宪法”对“有效多数”表决机制又有更新,要求有效多数能够代表一半以上的成员国和60%以上的欧盟人口。欧盟计划从2009年11月起执行这一表决机制,但目前欧盟成员国和准成员国对该表决机制存在很大分歧。(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