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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
网友: 难道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必须和一个人的知识水平、拥有财产、社会地位、对社会的贡献或社会对他的回报成比例的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是不保护弱势群体,而是不保护有罪的弱势群体。
老饕:表面看起来是吃了一些葡萄而已,但对于这次育种实验而言绝对是灭顶之灾,不管还剩下多少,所有的实验都必须重新开始。而育种类的科研项目资金大部分都是投入在实验上的,这次的损失实际上就是该项目大部分科研费用和两年的劳动。看来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在我国还没得到重视和推广。
理智2002: 如果小偷偷入屋偷窃时打碎了一个他认为毫无价值而实际上却非常贵重的瓷器时,这个小偷该如何处罚?如果强盗焚毁了他认为一文不值的史迹珍本又该如何处罚?难道因为这些犯 错者因为不知道他所毁坏的东西的价值就能够逃脱责任吗?不能因为无知,就不按损失定罪。
先飞的鸟儿:偷了47斤葡萄的人是农科所的雇工,不会不明白其中的价值,而且葡萄是种在围墙内的,虽然围墙存在缺陷,但已表明葡萄不是野生的,是农科所的。所以看来偷葡萄的人在主观上是绝对故意的,而且是明知破坏的不是作为单纯商品的葡萄产成品,而是一种破坏生产活动。 |
反方
网友:误吃几颗葡萄就要失去自由,太可悲了!民工罪不至刑,该死的是葡萄。葡萄本来是给人吃的,只是吃的人不对罢了。“物贵人贱”,民工的人权就活该这么贱?
自由&民主&共和:葡萄不能通过种子繁殖,不存在因葡萄被偷吃而使葡萄品种失去繁殖能力的可能性,可见偷吃葡萄的行为对研究工作的损害并没有那么大,况且葡萄的价值多少也只是研究院的一面之词,并没有通过科学鉴定。
吴所谓啦:关键在于民工的识别能力能否让他们判断出葡萄的价值?如果他们的识别能力只能判断是普通葡萄,那就不是犯罪。偷一些普通葡萄是构不成犯罪的主观故意的。
易水燕人:民工贪嘴偷吃葡萄,固然有过失,但民工不知道葡萄的真实价值,而科研人员应该能够预见到栽种的葡萄很有可能被人偷摘,而却没有采取任何警告和防范措施,科研人员本身就应该承担很大一部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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