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公共频道 >> 新华论坛 欢迎访问新华网 新华网 全球新闻网  

讨论:天价葡萄,贱价民工?
新华网 (2003-09-17 14:33:51)
稿件来源:发展论坛

“天价葡萄”?

  新闻背景:天价葡萄案昨天传出新进展。9月12日,李高尚等3名民工被海淀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在警方提供的鉴定资料中,该葡萄被认定为价值11000余元。根据盗窃犯罪中的“犯罪数额巨大”情节,需要加重处罚。

   是葡萄真的“天价”,还是对民工“量刑过重”?网友各有争论。>>>

 声音:

 

正方

网友: 难道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必须和一个人的知识水平、拥有财产、社会地位、对社会的贡献或社会对他的回报成比例的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是不保护弱势群体,而是不保护有罪的弱势群体。

老饕:表面看起来是吃了一些葡萄而已,但对于这次育种实验而言绝对是灭顶之灾,不管还剩下多少,所有的实验都必须重新开始。而育种类的科研项目资金大部分都是投入在实验上的,这次的损失实际上就是该项目大部分科研费用和两年的劳动。看来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在我国还没得到重视和推广。

智2002如果小偷偷入屋偷窃时打碎了一个他认为毫无价值而实际上却非常贵重的瓷器时,这个小偷该如何处罚?如果强盗焚毁了他认为一文不值的史迹珍本又该如何处罚?难道因为这些犯 错者因为不知道他所毁坏的东西的价值就能够逃脱责任吗?不能因为无知,就不按损失定罪。

先飞的鸟儿:偷了47斤葡萄的人是农科所的雇工,不会不明白其中的价值,而且葡萄是种在围墙内的,虽然围墙存在缺陷,但已表明葡萄不是野生的,是农科所的。所以看来偷葡萄的人在主观上是绝对故意的,而且是明知破坏的不是作为单纯商品的葡萄产成品,而是一种破坏生产活动。

反方

网友:误吃几颗葡萄就要失去自由,太可悲了!民工罪不至刑,该死的是葡萄。葡萄本来是给人吃的,只是吃的人不对罢了。“物贵人贱”,民工的人权就活该这么贱?

由&民主&共和:葡萄不能通过种子繁殖,不存在因葡萄被偷吃而使葡萄品种失去繁殖能力的可能性,可见偷吃葡萄的行为对研究工作的损害并没有那么大,况且葡萄的价值多少也只是研究院的一面之词,并没有通过科学鉴定。

吴所谓啦:关键在于民工的识别能力能否让他们判断出葡萄的价值?如果他们的识别能力只能判断是普通葡萄,那就不是犯罪。偷一些普通葡萄是构不成犯罪的主观故意的。

易水燕人:民工贪嘴偷吃葡萄,固然有过失,但民工不知道葡萄的真实价值,而科研人员应该能够预见到栽种的葡萄很有可能被人偷摘,而却没有采取任何警告和防范措施,科研人员本身就应该承担很大一部分的责任。
 
 

 评说:

  司法量刑,请对人民负责

    葡萄被偷,植株仍然在,也就是所谓的研究项目仍然可以继续,况且这个子虚乌有的重大项目,何时有幸吃到还是未知数,价值几何也是未知数,10年了,难道有人一偷,就有重大成果刚好要出来?
    这个200多元一斤的价格是那个方面定出也是含混其词,但是无论怎样不应靠警方强迫把这个价格加给这几个民工。虽然他们的确干了法律禁止的事情,但是他们的人权还是要受到法律保护和公正对待,他们所做的违法事情应受的制裁必须和名副其实的损失符合,这是民主与法治社会的要求和共性。有关方面应该对民主与法治负责,对我国司法的文明、人性和科学负责,这样做也是对全体人民负责。
(网友 江南春风)

  我来说两句>>>



新华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新华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新华社和新华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新华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新华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新华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新华网联系。

打印本稿  

发表评论

  推荐给朋友:
 
----


相关新闻  
 
 
新华网新闻检索





版权所有:新华网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制作单位:新华社网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