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上午九点,“李代沫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代沫于2014年2月至3月间,在其位于本市朝阳区三里屯首开幸福广场XX号楼XX单元XX室的暂住地内,先后多次分别容留卢某某、郝某某、郑某某吸食毒品。后被告人李代沫被查获归案。庭审中,李代沫自愿认罪,他承认第一次吸毒是在2012年,因“工作压力过大”吸食冰毒。李代沫一审获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李代沫当庭表示不上诉。法庭依法从轻处罚,李代沫一审获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李代沫当庭表示不上诉。李代沫代理律师表示,李代沫认罪悔罪意愿强烈,表示不上诉,“他强烈愿望能回到社会,继续演艺事业。”李代沫庭审最后陈述中说道:我知道错了,我很后悔,作为公众人物我应当向社会传递正能量,但是我却犯了这样的错误,我现在非常后悔。我希望法庭能够给我一次机会,我对不起父母对我的养育之恩,对不起支持我帮助我的恩人,对不起我的家人朋友还有歌迷,我在看守所这段时间里得到了司法机关的教育和帮助,我现在很渴望回到社会,我特别希望回到舞台,我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去做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