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宣判,对刘志军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86年至2011年,刘志军在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60万余元;在担任铁道部部长期间,违反规定,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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