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公布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且将于5月27日正式施行。 今天(26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邀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员,就新的司法解释作出相关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介绍,新出台的《解释》明确了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法律适用中的一些疑难问题。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又一个重要举措。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解释说,生产、销售假药,只有达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这次"两高"的解释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规定与2001年的司法解释相比有比较大的调整。这次的修改调整,主要是为了适应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的需要,使司法解释更加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强调,对于明星代言行为,如果是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还担任明星代言将会作为共犯处理。 (文:央视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