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XHTV郑州专电(记者:张彩霞,摄像:赵冰,编辑:董劭):
司机路过,老人倒地(我当时车上的乘客发现了后面有人摔倒,然后我就从倒车镜看了一下);法院判决,多方争议(就本案的症结我们认为,对公平原则法官实际上是进行了滥用)。敬请关注《新华纵横》--《无证判案引争议》。
新华社记者张彩霞:公平,在解决矛盾纠纷过程中,应该来说是当事人双方最希望采用的原则。然而,在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判结的一起案件,却惹得原被告双方都不服,甚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争议。
引起争议的就是这份2007年12月20日由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做出的一份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郑州市大瑜出租车公司司机毛松林:二七区法院判出了这样一个不公平的判决,所以我对这个判决不服,我提出了上诉。
河南省郑州市市民张峥:这个判决书下了以后,作为我们的受害人家属也不服。
法院依据“公平原则”作出的判决,对当事人来说应该是件好事儿,可为什么双方都不满意呢?案件的背后究竟有着怎样的来龙去脉呢?
今年40多岁的毛松林,10多年前从老家江西来到郑州,在大瑜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做了一名出租车司机。2007年3月13日下午两点,毛松林开出租车经过郑州市康复中街一家医院门口时,车上的乘客发现在出租车右后方五六米远的地方,有一老人摔倒在地上。
河南省郑州大瑜出租车公司司机毛松林:当时大概的位置就是在这个位置,我已经离人摔倒的这个位置,我已经过去了有五六米,我认为当时车上的乘客发现了后面有人摔倒,乘客这样说了一句,那个人自己走路还会摔倒,然后我就从倒车镜看了一下。
毛松林告诉记者,当时路上行人很多,他的车速又很慢,每小时不超过20公里,觉得老人根本不是他撞的,所以就没有停车。
河南省郑州大瑜出租车公司司机毛松林:在很多新闻媒体已经报道过这样的事情,就是说好人不能做,如果我做了,旁边的人会说,你没有碰着人家你为啥下来搀扶人家,看什么呢,所以我就开着车给客人送走了。
随后,有路人拨打110报了警。
河南省郑州市交警三大队事故中队指导员李勇强:接到报警后,我们迅速派人赶到现场进行勘查,并且走访周围证人。
“公平原则”引争议
赶到现场的交警在勘察现场的同时,迅速将倒地的老人送到了医院,但老人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老人是心脏病发作合并脑震荡死亡。但老人的家人却认为,老人是因为毛师傅驾驶出租车将其挂倒受伤后抢救无效才导致死亡的。
河南省郑州大瑜出租车公司司机毛松林:这个事情发生以后,当时警察就把我这个车扣到停车场去了。
河南省郑州市交警三大队事故中队指导员李勇强:通过勘查和调查,包括证人的证言,没有人能够看到事故发生的具体过程,只是看到这个老同志摔倒,车从旁边过去,车身上没有明显的擦挂和碰撞痕迹。公安机关通过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就下达了一个因交通事故事实无法查证,双方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下达这样一个认定书。
2007年7月,老人的家人将毛松林和郑州大瑜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毛松林和大瑜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经过开庭审理,2007年12月20日,毛松林接到了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上写明:“结合本案证据,不能认定毛松林对张老汉实施了侵权行为,但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原则。毛松林驾驶出租车从老人身旁路过对其倒地有一定的诱因力,应分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因而,法院判毛松林补偿张老汉家人医疗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的25%,即39402.6元;另补偿对方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郑州大瑜出租车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对于这样的判决,原被告双方的代理律师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原告代理律师千智勇:我认为这个判决不太妥当,我觉得办案机关没有很详细地去审查这些证据,首先是受害者在倒地的同时,就是出租车从受害者身旁过去,然后受害者倒地,我认为作为法院来说,他应当是依据结合证据,依法认定这起事故,作为出租车司机毛松林应当是负全责。
被告代理律师赵万军:那么本案的事实部分呢,就从这里展开,首先老人倒地死亡了,经过法医鉴定,这个有专门的司法鉴定书,老人的死亡原因是冠心病发作合并脑震荡死亡,就说不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是出租车撞倒的老人,这种情况下,使用公平原则明显是不适合的。
被告代理律师赵万军认为,本案中,毛松林和出租车公司都不是事件受益人,他们和老人没有利益瓜葛,不适用“补偿责任”。在无法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如果法院按照所谓公平原则,推定毛松林诱发老人摔倒发病,这实际是对公平原则的滥用。
被告代理律师 赵万军:就本案的症结我们认为,对公平原则法官实际上是进行了滥用,也就是说,他以自由裁量权为借口,对公平原则的适用作了扩张性的运用,这样实际上造成了名义上用的是公平原则,实际上导致了新的不公平。根据最高法关于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中的157条,对哪种情况下才能适用公平原则呢,是这样说的,第15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利益或者为双方的共同利益造成损害的,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对造成损害均没有过错,那么可以适当地分担补偿经济,一定的经济补偿责任。在本案中显然不是属于一方为另一方当事利益或共同利益的情况,所以在本案使用公平原则明显是错误的。
判决书一出,立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反响,许多网民在网上对此案进行了讨论。记者来到了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但相关审判人员均拒绝接受记者采访。
(非正常拍摄)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宣教科科长:我们院里边现在对这个事不想再(说),就是说白了就是不想再宣传这个事了,这个我们不便于再说更多。我们反正是怎么说,(记者:不愿意接受媒体采访了现在。)不想就这个事,再过多地牵扯精力了。
汪俊英,河南省委党校法学教授。这一案件也引起她的极大关注。
河南省委党校法学教授汪俊英:就这个案件来讲,如果严格地按照举证责任来走的话,那么原告没有充足的证据来证明你的死亡就是由被告所直接导致的,那么按道理是应该败诉的。那么但是呢,任何案件都是鲜活的,那么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案情,根据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一种平衡,基于自己的理解来作出一个比较恰当的判决,这就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新华社记者张彩霞:汪俊英告诉记者,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并不是无限制使用,在判案过程中应该掌握一个度,做到适当、恰当。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公平原则。在本案中,法官就使用了自由裁量权,但没想到结果却令原被告均不服。目前,原被告双方均已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感谢收看《新华纵横》,再见!